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持續深化電價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場化分時電價信號。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目錄分時電價機制,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為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經濟運行提供支撐。
該《通知》從總體要求、優化分時電價機制、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加強分時電價機制實施保障四方面,提出進一步完善我國分時電價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有利于使我國的終端用戶電價體系適應新形勢要求,更準確地反映不同時段的系統供電成本,使消費者的用電行為與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相融合,助力“雙碳”目標的實現。
發改委官方解讀《通知》
我國分時電價政策包括上網和用戶兩側,隨著上網側市場放開,目前分時機制主要在用戶側執行,其目的是引導用戶錯峰用電,實現電力系統負荷削峰填谷,在確保發用電平衡前提下節約電力系統投資,并促進新能源消納。
此次《通知》發布有兩方面背景。一是近年來國家持續推進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機制,對價格信號及時、準確反映電力供需關系、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不斷提出要求;二是“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確立以后,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需分時電價等具體機制提供支撐,通過挖掘用戶側靈活性資源,控制電力系統成本,支持新能源又好又快發展。
為此,《通知》進一步提出涵蓋“一個約束、三個目標”的總體要求,即在保持銷售電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基礎上,更好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促進新能源消納。
優化分時電價機制:使價格信號更精準、更有力。優化分時電價機制方面,《通知》提出的完善措施,可以從“更精準”和“更有力”兩個角度來理解。
“更精準”首先體現在峰谷時段調整上。要求各地統籌考慮當地供需狀況、系統用電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等因素,尤其是新能源發電出力波動和凈負荷曲線變化特性等劃分峰谷時段,將系統邊際供電成本納入時段劃分決策,具有更強的科學性,以及與新能源發展的充分銜接。“更精準”還體現在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要求上。對于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明確提出分季節設置峰谷時段和價差;對于部分受季節因素影響明顯的地區,如水電出力豐、枯不均,和部分有冬季采暖需求的地區,要求通過健全機制更好的發揮分時電價作用。
2. “更有力”于一方面體現在拉大峰谷價差水平要求上。明確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率超過40%的地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以國網經營區為例,預計27個省級電網大多要調整峰谷差,對削峰填谷和激勵用戶電力響應的作用加明顯放大。另一方面體現在尖峰和深谷電價的推行上。要求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最高負荷的95%及以上用電負荷時段確定,較峰段電價再上浮不低于20%;首次提出利用深谷電價機制應對階段性供大于求矛盾突出的難題,與新能源發電波動性特征相適應。
強化分時電價執行:擴大范圍、動態調整、聯動市場。強化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方面,《通知》對執行范圍、動態調整、完善市場化用戶執行方式三項內容提出了要求。
關于執行范圍,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分時電價應覆蓋其他所有工商業用戶;更值得關注的是,要求有條件的地方按程序推廣居民分時電價。近年來,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空調等大功率電器得到普及,部分高峰時段的系統負荷主要受居民用電行為影響,通過分時電價引導居民錯峰用電的必要性凸顯。
2. 關于動態調整,對于已有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要求參考現貨市場的有效價格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我國一直以來沒有明確的分時電價調整方法和調整周期規定,部分地區20余年未作調整,峰谷時段劃分偏離系統實際運行的問題頻出。國外經驗表明,現貨價格可作為分時零售套餐的重要參考,因此我國此次政策優化為進一步科學形成分時電價提供了可行依據。
3. 關于市場化用戶執行,對于還未建立電力現貨市場的地區,要求帶含電價的曲線簽訂中長期合同,合同中的峰谷價差不低于目錄峰谷價差;未按曲線簽訂峰谷電價合同的,結算時用戶購電價按目錄分時電價執行。這一規定,清晰地說明了目錄分時、中長期合同、現貨市場之間的銜接問題,為解決谷電占比高用戶不主動參與市場交易、目錄峰谷價格與現貨出清價格不匹配等一系列問題,提供了可行解決方案。
評估效果、統籌盈虧:《通知》要求做好分時政策的執行效果和問題評估,尤其強調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可以說,分時電價是與市場價格相銜接的管制價格政策,其有效實施有賴于電網企業客觀、準確的執行反饋,因此對電網企業實施獨立賬戶管理提出要求,是提高評估可信度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可確保執行盈余被用于包括可中斷政策在內的資金來源,鼓勵用戶需求響應;另一方面,可確保電網企業不因執行虧損而墊付資金,實際上也是鼓勵電網做好反饋。
充電設施行業迎來新機遇,催生V2G完全商業化
據悉,未來新的分時電價機制,將會進行更細致的時段劃分,把一天24小時精確劃分成尖峰、高峰、平段、低谷、深谷等多個時段,每個時段的電價都不一樣,這比當前電價表中的時段劃分更加細致。
V2G技術,利用高度靈活的新能源電動汽車作為移動儲能單元,通過充電樁的雙向充放電起到調整用電負荷、改善電能質量、消納可再生能源的作用。V2G技術未來在我國發展潛力巨大,我國也在不斷推動該技術的發展。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能有效調整用電負荷,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492萬輛,其中純電約400萬輛。假設平均每輛純電汽車的電池容量為50千瓦時,400萬輛純電動汽車充滿電需要2億千瓦時,按每輛車傳輸70%的電量給電網計算,電動汽車每年可貢獻約511億千瓦時,相當于可供北、上、廣三地1.5個月的城市用電總量。
目前我國V2G還在探索階段,市場整體還不成熟,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V2G它是一個系統性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整個新能源汽車、充電樁、電網等各個環節打通,才能順利地推廣。另外一方面從我國北京、上海、深圳、蘇州四個城市來看,峰谷電價比均值僅為4.3。對比來看美國加州的峰谷電價比為6。因此,我國用戶側利用峰谷價差套利空間有限,難以實現V2G的經濟性。
而未來新的分時電價機制,峰谷電價比提高,將會有力催生V2G完全商業化,并可以有效的調整我國電網的用電負荷、削峰填谷、消納能源。大量雙向充電樁和電動汽車,將為充電運營商和車主帶來紅利。夜晚和波谷時段電價低,電動車主可以在此時間段充滿電,在白天或高峰時段將車載電池儲存的電能以高價售給電網,從中獲取成本差價。
國內外發展對比
參考《V2G Global Roadmap》報告,可以看到全球V2G項目的成果以及發展趨勢,目前98%的項目重點放在技術層面。丹麥在2016年就建立了世界首個完全商業化V2G中心;德國2018年通過V2G消納可再生能源虛擬模式;美國2016年,V2G和V2H通過毛伊島上的80多個充電樁連接;美國2020年,研發出50個用于V2G的創新性充電設備等。目前我國峰谷價差較小、車輛續航普遍不足等因素,V2G經濟性的優勢在現階段難以體現,目前V2G還處于示范運行階段。
發展預測
2020-2025: 智能有序充電為主
電動汽車以有序充電方式參與用戶側的削峰填谷、改善電能質量、消納電能等服務等應用。
2025-2030: V2G逐漸商業化
隨著電力市場改革和電池成本下降,電動汽車發揮其分布式電源的作用以V2G方式提供調峰、調整用電負荷等。
2030以后: V2G完全商業化
隨著商業模式的逐步成熟,2030年之后V2G技術實現完全商業化,大量雙向充電樁和純電動車和為充電運營商和用戶帶來紅利。
完善分時電價,在一定程度上,充電設施行業將迎來新機遇,V2G會極大地降低新能源車主出行成本,提高充電運營商利潤率。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恩澤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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