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4日商務部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于是替代了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汽車廠家而言,了解《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對新能源汽車的積極意義和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下面進行解讀,供同行參考。
一、汽車銷售模式介紹
(1)廠家直銷模式
汽車制造商自己設立銷售公司,直接對終端客戶進行銷售。這個基本模式適宜采購對象是團體客戶,我國的公交車銷售長期是這個模式,很明顯這個模式就不適宜乘用車的銷售。
(2)汽車專賣店
汽車專賣店銷售模式是一種在“賣方市場”中形成的銷售模式,是國外汽車制造商引進中國汽車市場的一種汽車銷售方式。通常是汽車制造商與汽車經銷商簽訂合同,授權汽車經銷商在一定區域內從事指定品牌汽車的營銷活動。汽車制造商通常會對汽車經銷商的銷售方式、宣傳方式、服務標準、銷售流程,專賣店的CI作出要求,在同一專賣店中銷售同一品牌的產品。汽車專賣店的功能通常包括新車銷售、二手車回收/銷售、維修服務、配件銷售、信息反饋。這個店通常稱之4S店。
(3)汽車超市
汽車超市一種在“賣方市場”中形成的銷售模式,在汽車超市的展廳里,有多個品牌被代理銷售,汽車超市的優勢在于,對消費者來說,方便了對車型的挑選,很容易貨比三家。但是但是有實力的汽車制造商,對此模式不是太積極。
(3)汽車交易市場
汽車交易市場是比汽車超市更大規模汽車銷售市場。 供多種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同時還提供汽車銷售的其他延伸服務,如貸款、保險、上牌等。汽車交易市場的老板自己不做汽車銷售,而是將銷售商在場地進行集中,提供多種品牌汽車的銷售和服務,同時還提供汽車銷售的其他延伸服務,如貸款、保險、上牌等。彌補單一的汽車專賣店和單個汽車超市的不足。
我國已經是多年的汽車銷售大國,從外國引進的汽車專賣店模式有劣勢越來越明顯。對客戶來說,車型品種相對單一,不符合中國消費者比價的消費習慣,而且通常不能提供購車一條龍服務;對汽車經銷商來說,汽車專賣店的投資大,收回投資的周期長;對汽車制造商來說,不容易找到合適的汽車經銷商,同時管理的難度較大。
《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是針對汽車專賣店的。今天的汽車銷售模式已經發生了許多變化。商務部發布《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是適應了時代的變化。
二、《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出臺的基本意圖
(1)破:單一的汽車銷售品牌授權模式;
(2)形成“三多模式”新局面。
三、《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主要亮點
a)供應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銷售汽車;
b)經銷商:可以同時銷售多個品牌的汽車;
c)消費者:可通過多個渠道、多種方式購買。
四、《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的內容
a)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
b)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
c)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除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外, 供應商在經銷商獲得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消費者直接銷售汽車。
五、《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主要措施
(1)汽車銷售倡導共享、節約、社會化服務
新《辦法》著重提出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2)破除經銷渠道壟斷行為 二級經銷商逐漸合法化
a)經銷商出售未經供應商授權的汽車,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作出特別明示和提醒,并明確告知消費者責任主體。
b)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的戶籍所在地,同時不能對消費者限定汽車相關用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等服務。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c)供應商可要求經銷商具備經營需要的基本功能,但不得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和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等相關條例
d)整車廠商不能要求經銷商同時具備銷售和售后服務功能。汽車維護、保養可與汽車銷售相分離,鼓勵多種經營方式的存在,破除供應商在零配件上的壟斷。
(3)全方位監督管理,建立企業信用記錄
a)商務、價格、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汽車銷售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b)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四、《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的積極意義
a)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讓汽車銷售市場更加開放,也標志著我國汽車流通體系真正進入社會化發展階段。
b)改變汽車銷售模式。新規將讓汽車銷售實現“三多模式”,即供應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進行銷售,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為多個品牌汽車提供售后服務,消費者可以從多種渠道購買汽車、享受服務。
c)消費者將享受多樣化購車選擇和售后服務。國家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鼓勵經銷商開展多品牌經營,不同汽車品牌企業可以共建共享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
d)更多釋放三四線城市汽車消費潛力。銷售多元化趨勢發展,也會推動汽車流通網絡向三四線城市和農村地區下沉,能夠更好地滿足城鎮化發展需求,有效地釋放這些地區的消費潛力。
六、《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對新能源汽車是一個利好
新能源汽車是一個新的產品,面臨的阻礙因素是多方面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打破了原有汽車流通行業格局,對廠家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切實提高自己的產品競爭力,否則失去“品牌授權”保護后很可能在市場競爭中被淘汰。新辦法出臺后,更多的社會資本將會進入,汽車銷售也將從單一種渠道變成多種渠道。所以說,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是一個利好。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雷洪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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