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第一電動網 ? ? ? ? 特約作者:中汽院北京分院
2017年7月5日,百度AI開發者大會上的一段董事長李彥宏乘坐“無人駕駛汽車”在北京五環路上行駛的視頻引發熱議,有網友懷疑無人駕駛的汽車涉嫌違反交通法規,交管部門表示已經獲悉相關情況,正在就此展開調查。一時間,關于自動駕駛法律法規的話題又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那么,目前全球都是如何管理自動駕駛呢,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又是什么狀態呢,本文將對國內外主要自動駕駛法規進行梳理總結,以期對國內自動駕駛法律法規完善提供參考。
一、全球自動駕駛立法趨勢
聯合國相關機構自2016年年初起就在著手對包括《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在內的一系列國際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進行調整修改,以適應自動駕駛發展的需要。2016年3月,《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一項關于車輛自動駕駛技術的修正案正式生效,這項修正案明確規定,允許駕駛員適時接管車輛的駕駛,不必隨時自行駕駛汽車,正式確認自動駕駛的合法身份。修正案的通過,意味著包括美國在內的72個簽約國可允許自動駕駛功能汽車在特定時間自動駕駛。
同時,聯合國相關機構正在對世界車輛法規協調論壇制定的《1958年協定書》展開修訂討論,擬取消第79號條例“轉向設備”對主動轉向功能的速度限制要求。取消速度限制后,車輛將被允許在更高速度情況下實施主動轉向功能,更有利于自動駕駛車輛商用推廣。
而且,聯合國有望編制全球統一的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標準,目前,已設立專家組編制自動駕駛汽車技術標準,這個專家組中包括了來自日本、韓國、德國、法國、英國以及歐盟委員會的專家,他們將就自動駕駛汽車的技術標準達成廣泛協議。目前已起草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標準,以防止汽車自動駕駛系統所使用的通信網絡受到黑客攻擊。
二、典型國家自動駕駛法規現狀
1、 美國
美國近年來在聯邦層面出臺支持自動駕駛技術的戰略性文件,并在各州積極進行立法,推動無人駕駛路測及相關工作。
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2013年發布“對自動駕駛車輛管制政策的初步意見”,支持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推廣,要求參與自動駕駛車輛測試的駕駛人應具有安全控制車輛的能力,企業應確保測試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風險降至最低,自動駕駛車輛由自動駕駛模式轉換到人工駕駛模式的過程安全、簡單、及時,但不建議各州立法允許超出測試用途的自動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NHTSA于2016年1月發布另一份報告,對自動駕駛技術的態度發生轉變,提出“完全自動駕駛汽車在未來實現廣泛部署將是可行的”。
為進一步鼓勵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美國交通運輸部(DOT)2016年9月頒布專門針對自動駕駛車輛的《聯邦自動駕駛汽車政策》,從自動駕駛汽車性能指南、州政府法規模型、NHTSA現有的監管方式和新的監管方式四個方面,針對高度自動駕駛的安全設計、開發、測試和應用等,為生產、設計、供應、測試、銷售、運營或者應用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的傳統汽車廠商和其他機構提供了一個具備指導意義的前期規章制度框架。該文件的頒布為今后制定聯邦層面的自動駕駛汽車監管法規打下了基礎。
在州層面,目前美國有多個州通過了自動駕駛相關法律,或頒布自動駕駛相關行政命令;包括內華達州、紐約州、密歇根州在內的美國多個地區允許無人駕駛汽車上路測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當屬加利福尼亞州,已有來自全世界的36家企業在加州上路測試無人車。
2、 日本
早在2015年10月,日本政府就醞釀針對自動駕駛汽車啟動立法。2016年上半年,日本經濟貿易產業省成立了一個研究小組,決定聯手車企在地圖、通訊、人類工程學及其他領域展開合作,以實現到2020年在公共道路上測試自動駕駛汽車。2016年5月,日本制定發布了自動駕駛普及路線圖,表明自動駕駛汽車(有司機)將在2020年允許上高速公路行駛,同時受遠程監控的無人駕駛汽車同樣在 2020 年被允許上路。
法規方面,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曾聲明,將放寬無人駕駛汽車與無人機的相關法律法規,在2017年允許純自動駕駛汽車進行路試。而日本國土交通省則決定最早將于2017年秋季制定有關在高速公路同車道行駛的自動駕駛安全法規。
目前,針對自動駕駛汽車引發事故的責任所屬問題,日本警視廳已經開始進行法律層面的探討,同時日本政府正在著手修訂《道路交通法》和《道路運輸車輛法》等相關法規,并計劃展開關于自動駕駛汽車發生事故的賠償機制的討論。日本的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已經明確,從2017年4月起,把自動駕駛期間的交通事故列入汽車保險的賠付對象,據悉這是日本國內首例以自動駕駛為對象的保險。
3、 德國
德國是世界上較早重視自動駕駛汽車并對其進行測試實驗的國家之一。早在2013年,德國就允許博世的自動駕駛技術在國內進行路試,之后又有梅賽德斯奔馳等公司相繼得到政府批準,在德國高速公路、城市交通和鄉間道路等多環境開展自動駕駛汽車的實地測試。為了增強自動駕駛系統的法律依據,2016年4月,德國政府宣布批準了交通部起草的相關法案。新法案中,“駕駛員”的定義將被擴大,具有對車輛完全控制的自動系統也同樣被重視。德國政府認為:自動運輸系統必須符合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的技術法規,并應讓駕駛員可以操控或禁用它們。
除了通過法律政策解決自動駕駛汽車的測試準入問題,德國也積極探索解決自動駕駛車輛事故責任判定問題。按照德國目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事故嚴格責任獨立于車輛的自動化程度,即機動車持有人必須承擔責任。但此種情況有望改變,德國交通部長表示,目前正在計劃立法,要求汽車廠商在自動駕駛車輛中安裝黑匣子,以便在事故后判定安全責任,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三、國內自動駕駛法規現狀及建議
自動駕駛汽車作為未來的發展方向,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國制造2025》將智能汽車產業作為國家的重要領域之一,提出“到2025年,掌握自動駕駛總體技術及各項關鍵技術,建立較完善的智能網聯汽車自主研發體系、生產配套體系及產業群,基本完成汽車產業轉型升級”的總體要求。《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也將智能網聯汽車作為重點發展領域,明確到2020年,汽車DA(駕駛輔助)、PA(部分自動駕駛)、CA(有條件自動駕駛)系統新車裝配率超過50%。到2025年,汽車DA、PA、CA新車裝配率達80%,其中PA、CA級新車裝配率達25%,高度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始進入市場。
但我國目前尚未出臺自動駕駛法規,因此從法律上來說,在公共道路上開啟自動駕駛模式是被禁止的。雖然我國已在上海、重慶、浙江、北京、吉利、武漢等地啟動了自動駕駛汽車測試示范項目,但均為封閉性測試。隨著國內自動駕駛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公共路測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自動駕駛相關法律的制定已經刻不容緩,否則將阻礙產業的發展。
國家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交通、公安等部門正在推動自動駕駛測試等立法,但尚未提出具體時間表。由于自動駕駛技術目前仍處于初期,技術方面仍存在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加之產業發展的要求,制定合適的法律法規來引導產業健康發展就顯得尤為必要,綜合國外自動駕駛法規經驗,建議如下:
(1)法規要符合自身發展需要
為更好推動我國自動駕駛測試工作,建議盡快對現有阻礙自動駕駛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在借鑒國外法規經驗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中國自身情況,制定能既保障安全,又不阻礙技術發展的法律法規。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基礎上,加快制定自動駕駛車輛安全測試標準。二是建立自動駕駛測試車輛許可制度,對于申請上路測試的車輛,嚴格依法依規審核。三是對現有道路運輸及安全規定進行調整,根據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包括自動駕駛環境下的法律責任認定等。四是對自動駕駛相關的地圖內容、測繪資質等規定進行完善。
(2)加強與國際法規對接?
在法規的制定上,通過參考國外法規相關法規,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路。同時鑒于我國未加入聯合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1958年協定》等國際法規制度安排,在國內自動駕駛立法制定及修訂時間尚不明確情況下,可全面評估參與《公約》或《協定》帶來的利弊,逐步推動車輛駕駛證件、車輛技術標準的互認工作,協助我國企業化解“走出去”壁壘,實現國際化發展。
(3)加強頂層設計
自動駕駛政策法規的制定要加強頂層設計,明確交通、公安、工信、地理測繪等多部門分工及職責,統籌研究解決自動駕駛發展涉及的法規、技術、標準等綜合性監管問題,綜合考慮相關產業的政策法規。包括技術路線、行業標準、安全規范、交通執法、保險責任等各個層面,同時也要考慮城市規劃方面的立法,包括基礎設施改造,智能交通規劃,智慧城市的規劃等。
撰稿:鄧小芝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中國汽車工程研究院北京分院·新能源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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