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東省汽車行業協會制定了協會認可的地方標準,引起了業內關注。關于低速電動車是否需要制定標準?或者說應當制定什么樣的標準?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來看待這個問題。
首先,要明確低速電動車的歸屬范疇。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所有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政府均應予以管理。因為其使用均會涉及到危害公共利益,即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另外,其在使用時會面臨污染環境、能源消耗及道路資源的合理使用問題。為保護上述公共利益,政府必須制定有關法律、技術法規(我國為強制性標準)和相應的管理制度予以規范。汽車、摩托車、低速電動車、電動三輪車(在北京等大城市送快遞普遍使用)和電動自行車,均屬于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因此予以管理應是政府應盡的職責,不容推辭。目前,對已保有上億輛的電動自行車,在大城市也已普遍使用的電動三輪車和保有量越來越大的低速電動車,仍缺少相應的管理,這是政府缺位管理的一個典型表現,筆者希望政府從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盡職盡責,盡快完善各項管理。
其次,要正確看待低速電動車輛。新能源汽車和傳統汽車的界定,最根本的是新能源汽車不直接使用石油產品,由電或氫作燃料,目前主要是用電能。低速電動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使用的也是電在替代石油產品,使用時不排放污染物。另外,涉及的公共利益保護方面也與新能源汽車完全相同。
僅就污染而言,設想一下,如果全國沒有上億輛電動自行車、普遍使用的電動三輪車和保有量越來越大的低速電動車,而是轉由二輪、三輪摩托車和汽車代替,其所造成的排氣污染將難以想象。因此,在新能源汽車尚不能大量使用的情況下,支持這些車輛的發展和規范及使用,對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減輕大氣污染、發展經濟、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另外,還應區別對待標準的制定。在發達國家,技術法規和標準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文件,我國則將其混為一談。把發達國家由政府制定的技術法規叫做強制性標準,對低速電動車(以下不再重復電動三輪車和電動自行車)而言,政府應從定義直至安全、污染控制(由于低速電動車使用時不排放氣體污染物,因此政府應控制電池生產和回收的污染)、節能等方面制定強制性標準,并對其在道路上的行駛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對涉及公共利益以外的要求,則由工業界和企業制定相關標準,以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保證互換性、提高效率等),對低速電動車標準是否應和汽車、摩托車標準相同的問題上,正像汽車和摩托車標準不同,乘用車和商用車標準不完全相同一樣,不能簡單的認為應和汽車相同或簡單認為和汽車完全不同,對此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低速電動車最高車速遠低于汽車,碰撞要求就應放寬。又如一些基本的安全要求,如后視鏡、燈光等許多方面可以和汽車一致。
最后,要審視政府對企業的管理。在發達國家,政府對企業的管理主要是企業的工商注冊,正常納稅,企業產品應符合技術法規的要求等,沒有對企業投資規模的管理和企業身份的限制(如非汽車企業不準進入汽車行業),對產品的管理,落實在企業生產的每一個產品均應符合技術法規的要求,沒有對企業擁有什么設備或檢測儀器的限定。因此,我國現行的企業準入不符合國際慣例。
我國政府制定的企業準入在產品管理方面超越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政府職能范疇,必須予以改革。政府在管理企業生產的每一個產品均應符合技術法規方面能力很差,也沒管好。于是就想出了企業準入這個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辦法,其大大阻礙了生產力釋放和產業發展。筆者希望有關政府部門正視這個問題,盡快借政府改革春風全面改革汽車行業的企業準入。
(作者系中國汽車工業協會顧問)
來源:中國汽車報
作者:杜芳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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