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4月2日,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因“規定不公平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警告并罰款,罰款3000元。
當事人——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小鵬牌汽車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小鵬汽車在北京地區的銷售主體,其余門店以及分公司均為體驗店。
消費者在使用小鵬汽車APP購買車輛時,需要在線上簽訂購買協議,在此簽訂過程中《小鵬汽車購買協議》第十三條無法更改。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在北京注冊并從事車輛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當事人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對象以北京市消費者為主。
消費者在購買小客車過程中,可以在小鵬汽車APP線上選購或線下實體店選購車輛。
消費者購買車輛時需與當事人簽訂《小鵬汽車購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內容由廣州小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確認并由當事人在銷售車輛過程中重復使用。
協議第十三條規定:“本協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議引起的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解決該等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該內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劃線作出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當事人在與消費者訂立銷售合同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應當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費者對我國法律規定的知曉程度,依法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設定,并合理提供問題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與北京消費者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約定在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轄,限制了北京市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費者不合理維權成本和負擔,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綜上,當事人構成通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當事人通過使用該條款獲取違法所得。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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