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 0 1 2——2 0 2 0年)》(國發[2 0 1 2]2 2號)的相關要求,保障本市新能源小客車示范應用安全、有序開展,依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 0 0 9]第4 4號)、《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 0 1 3]5 5 1號)以及《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京科發[2 0 1 4]4 6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參與本市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
第二章 企業條件
第三條 生產企業是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及服務質量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參與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的生產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并滿足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和企業的相關要求。
(二)具備單班年產1 0 0 0 0輛以上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線及產品獨立研發、試驗驗證、生產一致性保障等能力。
(三)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1、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2、非在京注冊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需在本市轄區工商注冊登記或委托一家在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銷售機構;
3、在本市設有5家(含)以上授權合格的新能源小客車維修服務中心,布置在合理的服務區域;銷售和維修服務中心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一定數量的充電
設施,以快速充電為主,并承諾對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 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示范應用的新能源汽車出現故障或事故時,應在3 0分鐘內迅速反應,啟動處置預案,及時進行解決;
4、承擔或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充電條件確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并納入其售后服務體系;承諾提供安全使用指導和培訓等服務;
5、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 0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四)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具有對整車、動力電池、驅動電機等進行實時監測的設施和能力,企業數據保存時間須不少于3年;監測數據應實時發送至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綜合服務與管理平臺。
(五)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承諾對動力
電池按照要求進行回收處理等。
(六)生產企業的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
第三章 產品條件
第四條 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參與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二)納入到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滿足國家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車型的相關要求;
(三)符合GB/T2 8 3 8 2——2 0 1 2《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GB/T2 9 1 2 3——2 0 1 2《示范運行氫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技術規范》、GB/T2 0 2 3 4——2 0 11《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GB/T2 7 9 3 0——2 0 11《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DBll/z 7 5 3——2 0 1 O《電動汽車電能供給與保障技術規范車載充電機》、DBl 1/z 8 0卜2 0 11《電動汽車電能供給與保障技術規范動力蓄電池包編碼》、DBll/T8 6 2——2 0 1 2《電動汽車識別標志》等國家及本市現行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產品應明示續駛里程、最高車速、3 0分鐘最高車速、(0~5 0)km/h加速性能、(5 0~8 0)km/h加速性能、能量消耗率、動力蓄電池包容量等參數指標和產品質量擔保承諾,并滿足在本市運行所需的產品安全性能要求(驗證方案見附件1);
(五)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滿足DB 11/z 9 9 3——2 0 1 3《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要求;
(六)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救援信息標識等。
第四章 目錄管理
第五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參與本市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目錄管理。
(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委托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審中心(聯系電話:8 8 0 11 3 7 3,地址:西城區槐柏樹街2號市府大樓3號樓2 4 8室)承擔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審核備案的預審工作(流程見附件2);
(二)首次申報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審中心提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各項證明材料(見附件3、4)。新增產品的申報提供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其中,第四條第(四)要求的證明材料須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出具;
(三)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將預審通過的生產企業及產品報北京市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進行審核備案,并在其門戶網站(www.b j e it.gov.cn)分批發布《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四)納入到《目錄》內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向北京市信息化項目評審中心提交上月《月度銷售情況表》(見附件5)。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對納入《目錄》的企業和產品進行評估,建立企業和產品的退出機制。
(一)建立產品退出機制。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如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取消其《目錄》:
1、產品已停產;
2、實際產品與申報材料或目錄不一致;
3、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
4、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5 0 0輛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5 0 0輛(含)以上有超過1%(含)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
(二)建立企業退出機制。納入《目錄》的生產企業單一年度在京新能源小客車銷售量低于一定規模(2 0 1 4年為5 0 0輛<含>,2 0 1 5年起為1 0 0 0輛<含>),下一年度退出《目錄》。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將取消其《目錄》。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1、企業的上報材料或申請中存在虛假信息的;
2、銷售或售后服務不規范、未履行相關承諾的;
3、發生過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的。
(三)退出《目錄》的生產企業和產品整改合格后,須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要求重新申請審核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新能源小客車的定義與《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一致。
第八條 本細則第四條弓I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為《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與之同步實施,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來源:北京市經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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