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規〔2014〕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進節能減排,治理大氣污染,確保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任務的完成,經研究,現將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精神,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政府公務(含司法部門)、公交、環衛綠化等公共服務部門更新或者新增車輛的50%必須采購新能源汽車,采購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三、單位及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四、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有關政策;免收新能源汽車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新能源汽車免費在指定的公共充電設施場所充電。
五、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放通行證,三環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
六、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運營或者租賃服務的企業,按照其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市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等額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七、積極引導在固定區域推廣應用新能源出租汽車,新城區新增出租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
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按照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給予保障和優惠。
九、城市新建的小區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20%的比例規劃和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十、社會力量采取公開招標采購,并驗收合格的交(直)流充電樁,按照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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