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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濰政發〔2014〕1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重點企業,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

為促進生態濰坊建設,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根據國家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關于支持沈陽長春等城市或區域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4〕1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大力發展新能源汽車是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抓住我市獲批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和全球新能源汽車技術不斷突破、市場需求快速增長及國家扶持力度不斷加大的良好機遇,搞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對于改善我市空氣環境質量、加快汽車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切實強化工作機制,扎扎實實地落實好各項工作。

二、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政府主導、企業運作、基礎先行、有序推進” 為方向,以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新能源汽車為重點,堅持政策扶持和鼓勵引導相結合,在我市公交、出租、公務、環衛、郵政、物流、觀光以及私家車等領域,有計劃、分步驟地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把我市建設成為環境美好、生態文明城市和技術領先、鏈條完整、實力雄厚的新能源汽車研發制造基地。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階段推進與全面推廣相結合。堅持以點帶面的推廣原則,以示范行業、領域應用為切入點,進而實現在更廣區域和更多領域的規模應用。二是堅持示范應用與產業發展相結合。以示范帶動市場、以市場促進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示范運營,培育擴大市場需求,達到節能減排和帶動產業發展雙重目的。三是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驅動相結合。加強政府推動,鼓勵市場參與,努力培育推廣應用環境,積極探索運營管理模式,并逐步過渡到以市場運作為主的推廣模式。

(三)工作目標。根據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要求,2013年10月至2015年底,在全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5010輛,配套建設充換電站6座,新能源汽車維護站5個,充電樁5000個。優先在公交車、出租車、專用車、公務車等公共服務領域及家用領域推廣應用新能源乘用車和商用車。本著適度超前、留有余地的原則,大力推進配套充換電設施建設。通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控制系統、充換電設備等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設計、技術測試和規模化生產應用等方面實現突破(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和有關單位目標任務見附件)。

三、工作任務

(一)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方針政策,按照國家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等有關部委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部署和要求,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應用納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 的新能源汽車(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大力支持對全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生態環境、經濟社會貢獻較大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的推廣應用,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外地品牌數量不低于30%。重點加大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力度,優先推廣純電動汽車。今后,公共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50%,且逐年提高比例。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國有企業購買或更新公務用車時,在技術、服務等指標滿足采購需要的前提下優先采購新能源汽車。市政、環衛等用車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不低于70%,且逐年提高比例。公交領域新增公交車應采用新能源汽車,更新公交車原則上采用新能源汽車,采購比例不低于60%,且逐年提高比例。新增出租車必須采購新能源汽車,由專門公司進行運營;現有出租車企業更新出租車原則上采購新能源汽車。加大新能源汽車在城市物流等領域推廣應用力度,鼓勵私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鼓勵采用租賃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車。制定濰坊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加強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和管理。

(二)建設充換電及配套設施。有關部門按照《濰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成立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濰政辦發〔2014〕64號)要求,各負其責,研究制定有關規劃、辦法和政策,支持各類適用配套技術發展,推進充換電設施建設。在符合城市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按照集約化利用土地、標準化施工建設、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原則,將充電設施納入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和城市建設相關行業規劃,科學確定建設規模和選址分布,適度超前建設,留有發展空間。探索建立分時段充電定價機制,積極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因地制宜建設公共充換電站、充電樁等配套設施,逐步實現充電設施建設和運營規范化、市場化、社會化。重點推進超市、商場、車站、社會停車場(庫)和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建設公共充電設施。鼓勵在小區停車場地有計劃建設符合要求的自用充電設施,支持單位用戶在辦公場所停車場地以及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停車場地建設規范的專用充電設施。新建居住小區、公共停車場要在場地、電力等方面滿足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要求,預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車充電停車位。經信部門要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管理辦法,規范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加強充換電站及其它維修保養等配套標準、體系建設;引導和鼓勵電池生產企業加強對廢舊電池的回收利用,努力建立鋰電回收再應用體系。汽車生產企業對報廢電池自行或指定專門單位進行回收處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和安全隱患。設計、安裝充換電設施必須滿足國家或行業通用性規范標準要求和有關管理規定,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鼓勵新能源自發電充電等新型模式充電設施建設。鼓勵新能源汽車生產和運營企業自主建設充換電設施。

(三)發展新能源汽車產業。通過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促進和帶動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等產業發展。突出抓好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和充換電設施的招商工作。積極鼓勵和支持已在我市有汽車整車及零部件生產基地的濰柴動力、北汽福田、凱馬汽車等有資質企業繼續在濰坊設立新能源汽車生產基地。進一步加大對具備乘用車、客車生產資質企業新能源乘用車、客車招商項目的招商力度,采取引進、嫁接、出讓、入股等多種合作方式,爭取具備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企業來我市建廠生產新能源汽車。積極支持威能電源、比德文動力、瑞馳汽車等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零部件企業爭取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或與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的廠家開展合作。積極推動天恩能源公司等企業與國內外具有較強實力的充電設備、配套設施企業加強合作,投資建設研發生產項目。積極發展配套檢測服務,引導國內外有實力的高校、科研單位在我市建設研發、檢測、服務平臺,帶動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升級發展。在推動我市已有商用車、專用車資質生產企業加快開發新能源汽車產品、爭取列入國家工信部目錄投產達效的同時,認真抓好新能源汽車關鍵零部件及先進充換電技術研發,促進動力電池規?;a。支持充換電設備和系統本地化生產,加快建設和發展具有先進核心技術和市場應用潛力的充換電設備項目。

(四)做好運行監測和服務保障工作。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測。交通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探索車聯網體系建設,形成基于物聯網的新能源汽車安全運營管理系統,建成覆蓋新能源汽車、充換電站等統一規范的智慧化服務網絡。加強車輛及電池性能的實時監測和預警,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監控系統,健全新能源汽車事故預警信息系統及緊急處置機制,加強新能源汽車運行的實時跟蹤、數據采集、統計分析及故障診斷,建立新能源汽車運行效果評估體系。新能源公交客車、出租汽車、環衛車、物流車等車輛要安裝車輛運行技術狀態實時監控裝置,進行可靠有效的監控管理。私人用車根據個人意愿安裝實時監控裝置。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單位要明確安全責任人,確保運行車輛安全可靠。

強化新能源汽車運行服務保障。新能源汽車企業應在每個推廣縣(市)和中心城區設立符合要求的固定售后服務站(點),負責新能源汽車產品的保養維護,定期對在線運行的新能源汽車進行安全檢查和性能測試,確保車輛運行安全可靠。

四、政策措施

(一)汽車購置

1.認真落實上級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的財政補助政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2.市級配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濰坊市消費者按照《濰坊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管理辦法》和國家、省、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有關規定要求購車,購車款按照銷售價格扣減國家、省和濰坊市補助后支付。生產企業或當地銷售企業在銷售車輛完成本市車輛注冊登記后,據實申請財政補助資金。濰坊市補助:按照國家和濰坊市1:1的原則,補助總額(國家、省、市補助之和)不超過車輛核定銷售價格的最高比例(40%-60%)確定補助標準。濰坊市補助資金籌集:中心城區補助資金由市、區(含市屬開發區)各承擔一半,縣(市)級補助資金由縣(市)級財政自行籌集。對各縣(市)超額完成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的部分,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一半。

3.根據國家規定,對購買使用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

4.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租賃或服務的企業,運營車輛規模在100輛以上的,自開業經營之日起,按其租賃收入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給予等額補助。

5.享受濰坊市補助的新能源汽車,3年內不得轉移登記到濰坊市以外。

(二)配套設施

1.對新建公共充換電項目,原則上引入市場化機制,采取股權、債權等方式進行扶持。對充換電服務運營商建設的公共直流充換電設施費用,按照核定充換電設備總額的30%給予財政補助。其中中心城區補助資金由市級財政籌集,縣(市)級補助資金由縣(市)級財政自行籌集。

2.為電動公交客車和出租汽車服務的充換電設施盡量結合現有公交場站、公共停車場建設。全市電動公交客車充換電站建設用地,由國家電網建設的,與國家電網變電站建設用地同等政策,實行劃撥供地;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招商優惠政策》給予優惠支持。

3.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按國家、省分類用電價格規定執行。

4.充換電設施服務收費價格。按照充換電設施用電價格加充換電維護費確定,公共充換電服務收費價格由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和監管。

(三)汽車產業

1.投資1億元以上,符合國家產業規定,生產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項目,以及進行新能源汽車研發項目的,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招商優惠政策》,一事一議落實優惠政策。

2.符合國家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生產及研發項目投產運營后,5年內上繳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彌補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招商優惠政策》投資標準給予相應補助,其中補助額的30%用于獎勵法人代表和管理團隊。

3.符合國家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生產及研發項目,除環保和水資源收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按照《濰坊市重點產業招商優惠政策》免繳其它市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

4.設立新能源汽車產業基金,通過股權、債權等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5.我市現有汽車整車資質和專用車資質企業,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專用車公告目錄,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新獲得國家新能源汽車整車、新能源專用車生產公告目錄資質的企業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補助。新能源汽車領域獲得認定的國家、省級企業研發機構(包括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技術研究中心、檢測中心等),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補助。

6.鼓勵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制訂。承擔國家、國際標準制定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100萬元獎勵。

7.符合國家、省、市產業政策規定的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生產企業,優先推薦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8.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稅法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150%攤銷。

9.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充換電設備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所得稅。

(四)人才引進

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進行人才共建,培養創新型、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對引進新能源汽車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參照濰坊市有關引進人才激勵政策執行。

五、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調度協調和督導考核,抽調人員,落實經費,集中辦公,及時研究解決推廣應用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全面推進工作。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責任分工各負其責,制定有效工作措施,通力協作,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是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責任主體,要健全機構,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二)強化考核監督。加大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考核督查力度,將推廣應用工作作為重要督查事項,納入市委、市政府對縣市區、開發區和市直部門、單位年度考核重要內容。對于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中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于工作推進慢、完不成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

(三)探索運營模式。充分調動民營資本的積極性,積極探索民營資本與國有資本合作模式,通過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加快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鼓勵采用分時租賃與分期租賃相結合、換電與充電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純電動汽車商業租賃模式創新,大力發展以市區短途代步出行為目的的純電動汽車自駕租賃服務系統。

(四)優化發展環境。大力發展有利于擴大新能源汽車市場規模的專業服務、增值服務等新業態,建立新能源汽車金融信貸、保險、租賃、物流、二手車交易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等市場營銷和售后服務體系,發展新能源汽車及關鍵零部件質量安全檢測服務平臺。

(五)加大宣傳力度。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各界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程度,形成易于接受、樂于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有關政策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按程序和規定對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本意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有效期滿后,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后,可適當延長。

附件: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濰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濰坊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分解表

縣市區、市屬開發區
2014年
2015年
責任單位
公交車
出租車
公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樁
公交車
出租車
公務車
其他車輛
充電樁
中心
城區
奎文區
163
179
20
90
200
246
282
30
196
310
各區政府,有關市屬開發區管委會牽頭負責。公交車、出租車推廣以市交通局為主,公務車推廣以市財政局為主,充電樁管理以市經信委為主,會同有關部門推動。
濰城區
20
90
200
30
190
300
坊子區
10
45
100
18
95
150
寒亭區
8
36
80
12
76
120
高新區
20
90
200
30
193
300
濱海區
16
72
160
24
152
240
濱海區管委會
峽山區
8
36
80
12
76
120
峽山區管委會
青州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青州市政府
諸城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諸城市政府
壽光市
26
28
16
72
160
38
44
24
152
240
壽光市政府
安丘市
16
18
10
45
100
24
27
15
95
150
安丘市政府
高密市
19
21
12
54
120
29
33
18
114
180
高密市政府
昌邑市
16
18
10
45
100
24
27
15
95
150
昌邑市政府
臨朐縣
14
15
9
40
90
21
24
12
86
135
臨朐縣政府
昌樂縣
14
15
9
41
90
22
25
12
86
135
昌樂縣政府
合計
320
350
200
900
2000
480
550
300
1910
3010

備注:1.配套建設充換電站12座(2014年壽光、高新開發區、濱海開發區各1座,2015年濰城2座、青州、諸城、高密、昌邑、安丘、昌樂、臨朐各1座),責任單位是所在地政府或管委會,有關部門支持濰坊供電公司等具體組織實施。2.公務車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乘用車及專用車。 3.濰坊市消費者是指濰坊市戶口的個人、組織機構代碼住所為濰坊市的單位等。任務指標確定原則,個人:須濰坊市戶口濰坊市掛牌,以身份證住址為準確定區域。單位:須濰坊市單位濰坊市掛牌,以組織機構代碼住址為準確定區域。部隊人員:參照公安車輛住所登記確定。

附件:濰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意見

本文地址:http://www.155ck.com/news/zhengce/33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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