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小微型電動汽車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與新能源汽車企業發展規劃》,促進我市小微型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大力推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應用新能源產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深入推進畢節試驗區改革發展規劃的函》(國辦函〔2013〕35號)文件精神,參照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之前,對本市行政區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的小微型電動車輛,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鎳氫電池、鋰電池等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乘用、貨運等四輪電動驅動車輛,設計時速為20—80公里的四輪純電動車輛。
第四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4700mm×1700mm×l800mm;最小轉向圈直徑≤10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續駛里程≥70公里;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35%;最小離地間隙≥120mm;整車整備質量≤1200公斤,動力電池的質量占整備質量的比例≤30%。
第五條 鉛酸電池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500次、鋰離子電池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1000次、氫燃料電池應不低于2000小時。小微型電動汽車除達到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六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汽車整車裝備工藝,產品檢測標準經市級及以上質監部門備案。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注冊登記、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具備產品設計開發能力及出廠檢驗檢測、產品試驗驗證能力;
(五)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六)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第七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完整的銷售和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包括人員培訓(企業內部人員、特約銷售和維修人員、顧客或使用單位的人員)、銷售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維修服務提供、備件提供、索賠處理、信息反饋、整車產品召回、廢舊電池回收、客戶管理等內容,并有能力實施。維修服務、備件供應應當滿足所有客戶要求,能保證在產品的使用壽命期限內、在企業承諾的限定服務時間內向顧客提供可靠的備件、維修和咨詢服務。
第八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經檢測合格方可出廠。
(一)生產企業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小微型電動汽車的主要技術參數、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組織生產;
(二)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強制性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標準,通過組織專家審查,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方可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三)小微型電動汽車的出廠檢測工作,由企業自行檢測或委托具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承擔,經檢驗合格的出具合格證。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抽檢計劃,對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第九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的年度檢測周期為自上牌之日起每兩年一次,檢測費用標準由物價部門核準。
第十一條 生產企業備案。
(一)企業申請小微型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小微型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2.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4.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批準文件;
5.小微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
6.所轄縣(區)或園區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二)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組織力量對其生產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審查,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二條 電動汽車產品備案。
(一)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申請小微型電動汽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資料:
1.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2.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3.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4.產品合格證樣張;
5.其他需要證明的情況。
(二)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通過審查合格的,由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允許在本市生產銷售。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具備向國家申報條件時,市直有關部門按程序幫助企業向國家申報備案。
第十三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的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產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十四條 生產企業銷售小微型電動汽車時,應隨車發放小微型電動汽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
第十五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為期1年的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維護服務。
第十六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如發觀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的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十七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和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十八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實行“帶牌銷售”,生產企業為登記實施(責任)主體,負責電動汽車登記審核、信息錄入、建檔管理、送交備案工作;監督主體為工業能源、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工業能源部門主要負責前期號牌、登記證監督制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后期監督工作。生產企業參照《畢節市小微型電動汽車車牌及登記卡制式(暫行)》規定式樣進行批制,并委托銷售部門代發。
第十九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其它登記和檔案資料管理工作由生產企業全權負責,相關資料必須及時存入檔案。
第二十條 對已銷售的小微型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由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和生產企業分別歸檔、保存,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節假日順延)將上月生產、銷售、上牌、維修、安全運行、電池回收、質量反饋等信息報市工業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上牌后,在本市允許除高速公路外的所有道路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遇快、慢行線分道時走慢行線,無快、慢線分道時靠右側行駛。
第二十二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通行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無牌、無證、逾期未檢、交強險過期的電動汽車嚴禁上路。駕駛小微型電動汽車必須取得C2或C3及以上駕駛證,準予乘駕5人(含駕駛員)。對具有國家質監部門頒發生產資質的老年代步車,由生產企業組織培訓,向駕乘人員發放老年代步車操作證。
第二十三條 車輛的報廢期限為行駛30萬公里或8年,連續三年不參與年檢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小微型電動汽車的轉移、補辦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小微型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原則上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一年由生產或銷售企業代辦,第二年憑車主資料、小微型電動汽車登記卡及年檢合格證,由車主本人到有承保資質的財產保險公司進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只適用于在畢節市注冊企業生產的小微型電動汽車。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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