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電動汽車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強節能減排,保護資源與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促進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駐政〔2013〕125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汽車,是指以鋰電池、鉛酸電池等為純動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乘用、公交等四輪車輛,設計時速為20—60km。
第三條 對于暫未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電動汽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為加強對全市電動汽車的管理,成立駐馬店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電動汽車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駐馬店市工信局。
第五條 為確保電動汽車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明確有關單位的職責及分工如下:
市工信局:負責電動汽車生產項目的備案工作;負責參照國際式樣制作電動汽車的號牌、行駛證、登記表;負責電動汽車的登記、上牌和發證工作;負責電動汽車銷售檔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質監局:負責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完善條件,及時申請并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取得合法行政許可資質;幫助我市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建立滿足生產和出廠檢驗要求的檢驗檢測機構。
市發改委:負責制定電動汽車產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市工商局:負責對本地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和外地進入駐馬店市的電動汽車銷售企業的工商注冊。
市公安局:負責電動汽車備案管理工作;責令無號牌行駛的電動汽車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上牌等手續;對無證駕駛電動汽車的行為,依法扣留電動汽車并責令車主持證后方可駕車上路行駛;負責解決電動汽車因行駛不當造成的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市編辦:負責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的設立和工作人員編制核定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規劃。
市電業局:負責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安裝經營與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電動汽車發展專項資金和鼓勵個人購買電動汽車補貼資金的籌集和撥付。
市保險協會:負責電動汽車的承保和發生交通事故的理賠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出租汽車、公共汽車更新時推廣使用電動汽車。
市旅游局:負責電動汽車在旅游景點的引進、使用等有關事宜。
市商務局:負責電動汽車的回收、拆解和以舊換新制度的制定等工作。
第六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必須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對暫未納入目錄、已達到行業標準的電動汽車,允許在本市所限定的道路上行駛。營運客車必須達到《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行業標準(JT/T325-2006 )。
第七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要成立專門班子并指定專人負責,協助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通過市工信局積極向國家、省工信部門申請項目備案或核準工作。
第八條 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汽車及零部件生產項目,申請備案時企業需提交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備案報告》。具體包括以下資料:
(一)企業基本情況。汽車生產企業或項目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三年企業經營業績和銀行資信。
(二)項目建設內容。項目名稱、主要建設規模及內容、建設方式、建設進度安排。
(三)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國內外市場分析、產品技術水平分析和技術來源(產品知識產權說明)。
(四)項目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
(五)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分析。
(六)環保、國土、城市規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文件。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九條
市工信局對企業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合格的,由市工信局呈報省工信廳備案。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具備向國家申報條件時,市工信局幫助企業按照程序向工信部申請備案。
第十條 獲取核準或備案的汽車生產企業必須按照項目核準或備案的要求進行產能建設和生產準備,在具備相應的生產準入條件后,再申請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
第十一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及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三)企業按照《準入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四)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人代表、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車產品情況簡介,包括采用的新技術、新結構的原理說明,并附有關佐證材料;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新能源汽車產品(包括整車及動力、驅動、控制系統)的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以及檢驗規范(包括試驗方法、判定標準、檢驗項目與樣車對應表路況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 電動汽車的技術參數。
1.電動乘用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 5000mm×1800mm×165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的行駛里程≥70km;百公里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
2.電動公交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12000mm ×2550mm×320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的行駛里程≥ 120km;百公里耗電量≤120kw·h;側傾穩定角≥35度;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20mm。電動汽車電池壽命,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500次。
除以上技術參數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四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電動汽車的出廠檢驗工作,由依法設立的專業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動汽車的產品質量定期進行抽檢。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檢驗合格的,發放合格證。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并取消其檢測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電動汽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電動汽車打印檔案編號,編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
第十七條 電動汽車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電動汽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三包期限依國家規定的年限為準。為每輛電動汽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電動汽車銷售商戶應首先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備案,再到市工商局辦理工商注冊。已經注冊的銷售商戶應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補充備案。
第十八條 生產和銷售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召回,并及時向市工信局和市質監局報告。
第十九條 已銷售電動汽車的所有檔案應交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歸檔、保存,并到市公安局車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登記制度。電動汽車需經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登記掛牌后方可上路行駛。在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未納入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目錄之前,由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和生產企業使用計算機登記系統辦理電動汽車登記,并建立數據庫。
第二十一條 電動汽車號牌、行駛證、登記表式樣由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參照國際式樣制作。電動汽車號牌工本費由發改部門核定,由車主承擔。
第二十二條
電動汽車由銷售部門負責注冊登記:
(一)購買電動汽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或購車單位資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1.電動汽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2.電動汽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證明記載的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3.電動汽車的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數據不符合質量技術標準的;
4.電動汽車達到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電動汽車上牌登記流程。
(一)中心城區的電動汽車車主憑登記表、購車票據、車輛合格證、本人身份證、車輛交強險保險單、所購車輛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申請登記。
(二)申請登記后,憑加蓋“合格”印章的登記表辦理牌證。
(三)受理后,進行車輛、車主信息登錄,確定號牌、辦理行駛證、收取工本費后發放號牌。
(四)車主攜帶車輛及牌證到上牌處安裝牌照。
(五)各縣車主可直接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辦理車輛號牌,也可到當地工信部門提交材料,由當地工信部門負責審驗材料,并攜帶材料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代車主辦理車輛號牌。
第二十四條 電動汽車號牌適用范圍及樣式。
電動汽車號牌適用于在駐馬店電動汽車生產企業生產和在駐馬店市境內上路行駛的所有電動汽車。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銀色框白字,加“駐電”字樣,以區別其他車輛,便于管理。另加車輛類型代號字母和五個阿拉伯數字,字母和數字之間加一原點分隔。字體為黑體,字號8pt。如:輕型電動汽車號牌式樣為:駐電Q·12345。前后牌尺寸均為480mm×140mm。
車輛類型名稱 |
車輛類型代號 |
車輛類型名稱 |
車輛類型代號 |
老爺車 |
L |
公交車 |
G |
輕型電動汽車 |
Q |
特種車 |
T |
游覽觀光車 |
Y |
第二十五條 電動汽車上牌后,限于在一級及以下公路和城市、景區、社區、廠區、鄉村等道路上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有快、慢車道之分時走慢行道。
第二十六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電動汽車駕駛人員應當取得與所駕車型相符的C3及以上駕駛證,或具備公安交管部門和工信部門認可的電動汽車駕駛培訓機構發放的合格證,證照每五年檢驗一次。駕駛人員培訓由生產企業負責,培訓費用由發改部門核定。電動汽車駕駛人準駕年齡為18—70歲。
第二十七條 公安交警部門對發現無號牌行駛的電動汽車,應按照交通法規依法查處。有權責令車主到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辦理登記、上牌等手續;對無證駕駛電動汽車的行為,有權扣留電動汽車并責令車主持證后方可駕車上路行駛。
第二十八條 電動汽車定期檢測(驗)參考機動車定期檢測(驗)規定,非營運電動汽車檢測(驗)周期為每兩年檢測一次,營運電動汽車每年檢測(驗)一次。檢測工作由市質監局委托具備條件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對檢驗合格車輛簽發年檢合格證。檢測費用標準由發改部門核準,由車主承擔。檢測工作完畢后,報市電動汽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 電動汽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承保,發生交通事故時,參照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條 低速電動汽車的交強險,第一年由生產企業代辦,第二年由車主憑車主資料、電動汽車行駛證及年檢合格證,到承保的財產保險公司辦理。
第三十一條 電動汽車的報廢期限為行駛20萬公里或使用時間8年,車輛的轉移、補辦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機動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電動汽車生產企業要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并為本市電動汽車使用和充電樁、充電站等配套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省有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文地址:http://www.155ck.com/news/zhengce/39058
文中圖片源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請聯系admin#d1ev.com(#替換成@)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