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于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年內按期分配的電動小汽車指標在第8期搖號中,一次放出供市民申請,針對電動小汽車指標大量剩余的情況,剩下的4期電動車指標搖號政策將有所調整,除了拿出4000個指標作為電動車租賃指標外,每期的指標配額也將不再是固定分配,而將視當期有效編碼進行動態調整。此外,新能源汽車在路內停車位停車當日首次(首1小時)將免費。
深圳市此前7期的搖號,都是事先發布指標的配置數量,電動小汽車的增量指標每期都有大量剩余。對此,從第8期開始,指標的配置也將進行調整。今年剩下的4期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搖號,指標的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調整為按待配置總數配置,其中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第8期配置數為4000個,從第9期開始,每期配置數為上一期剩余指標數;單位和個人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第8期配置數為12587個,從第9期開始,每期配置數為上一期剩余指標數。
2015年度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計劃配置總數為20000個,截至8月底實際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3413個,而剩下的8、9、10、11期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總數達到16587個。雖然此前深圳已經放開了個人第二車為電動小汽車的政策,但按照此前的情況,今年內肯定是很難“消化”了這些剩余指標。
對此,深圳市對剩余的4期電動小汽車搖號指標政策將進行調整。其中,從16587個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中劃出4000個指標,專項用于給汽車租賃企業申請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指標有效期為2015年12月31日。汽車租賃企業在申請汽車租賃專項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的同時,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和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此時的申請條件和可獲得的申請編碼數要受納稅額和投資額限制。剩余12587個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將按照單位、個人實際有效申請數量同比值配置,而不是之前的單位和個人的固定配置比例12%:88%。
以下為政策原文: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經市政府同意,對我市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工作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計劃配置總數為20000個,截至8月底實際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3413個,第8、9、10、11期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總數16587個。待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分配如下:
(一)從待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中劃出4000個指標,專項用于汽車租賃;
(二)剩余12587個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每期單位、個人配置比例按照單位、個人實際有效申請數量同比值配置。
二、2015年度第8、9、10、11期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由按月配置調整為按待配置總數配置,即:
(一)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第8期配置數為4000個,從第9期開始,每期配置數為上一期剩余指標數;
(二)單位和個人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第8期配置數為12587個,從第9期開始,每期配置數為上一期剩余指標數。
三、申請2015年待配置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行為的汽車租賃企業,方可申請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
(二)申請人申請條件不受《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納稅額、投資額限制。
(三)申請人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量不受《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納稅額、投資額限制,但最多不超過當期配置的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總數。
(四)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的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并按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指標持有人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五)汽車租賃企業在申請汽車租賃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的同時,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申請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和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
四、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在參加2015年度第8、9、10、11期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時,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量,根據《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調整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調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號)第二條增加1個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編碼后,還可以增加1個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編碼。
五、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條件的個人,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
(一)名下僅有1輛電動小汽車,且該車系使用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購買,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記上牌;
(二)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標且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9月8日
注:電動小汽車,是指符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汽車產品公告目錄的純電動小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和燃料電池小汽車,以及國家有關規定許可的原裝進口純電動小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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