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設備的缺乏,讓很多想買電動汽車的市民望而卻步,不過,今后這種情況或能緩解。1月11日,重慶市政府辦公廳公布《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方案要求,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必須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到2020年,主城區將累計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換電站。
新建住宅100%配充電設備 公共停車場不低于10%
根據方案,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加快布局、其余區縣(自治縣)城區試點示范、高速公路沿線和重點旅游景區同步推進的原則,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方案要求,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必須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
在主城區,凡新建的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及上述場所,要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到2020年,達到不低于10%的比例,提供充電基礎設施。
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區要因地制宜,同樣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
此外,還將建設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站。到2020年,主城區原則上按服務半徑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換電站,累計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換電站;其他每個區縣(自治縣)城區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換電站;每個重點旅游景區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換電站;凡具備安全條件的加油站、加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實現充換電設施全覆蓋。
不同場所執行不同電價 住宅區按合表用戶電價收費
對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向電力企業報裝的居民住宅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用電與家庭用電分表計量,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且不納入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計算范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用電按重慶市峰谷分時電價相關政策執行。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向用戶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針對不同類別充電基礎設施,以電價為計費依據,服務費暫按每千瓦時不超過執行電價的50%收取,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此外,在安裝充電設施時,也將簡化審批手續。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已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5〕21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月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精神,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按照都市功能核心區與都市功能拓展區加快布局、其余區縣(自治縣)城區試點示范、高速公路沿線和重點旅游景區同步推進的原則,著力構建布局合理、運行規范、安全高效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體系。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構建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標準體系,規范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實現不同充電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二)配置標準及建設目標。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必須100%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在主城區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在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區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預埋電力管線和預留電力容量);鼓勵根據實際需求增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通過改造、加裝等方式,到2020年,在主城區按照不低于總停車位數量10%的比例提供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其他區縣(自治縣)城區可根據實際條件改造提供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除上述場所外,還應按照相關規劃建設電動汽車公共充換電站。到2020年,主城區原則上按服務半徑每1公里提供1座公共充換電站,累計建成不少于30座公共充換電站;其他每個區縣(自治縣)城區至少建成1座公共充換電站;每個重點旅游景區至少建成1―2座公共充換電站;凡具備安全條件的加油站、加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實現充換電設施全覆蓋。
二、分類管理
按照專用和公用兩類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進行分類管理。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為私人住戶提供服務(房主自有車庫或車位內)的充電基礎設施,為法人單位及其職工提供服務(不對外營業)的充電基礎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僅為業主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公用充電基礎設施包括:交通樞紐、超市賣場、商務樓宇、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景區景點、加油加氣站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停車換乘(P+R)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內,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充電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占地的經營性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
(一)專用充電基礎設施。
私人住戶可自行選擇充電服務企業提供服務。法人單位或新建住宅小區開發商自行引入充電服務企業為其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安全充電。已建成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產權所有人按照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充電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車位承租人提供充電設施及相關服務。充電服務企業需要物業管理單位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管理單位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
有法人主體的公共設施,由法人單位自行引入充電服務企業為公眾提供充電基礎設施及相關服務。鼓勵法人單位通過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電車位,建立充電車位分時共享機制,為無固定停車位的用戶充電創造條件。對新規劃尚未明確建設主體的公共充換電站,由區縣(自治縣)政府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擇建設運營主體,提供公共充換電服務。
三、運營服務管理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電池制造商、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應符合國家、行業及我市關于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經營。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應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和我市統一標準規范的通用充電設備,并確保充電服務的安全性。充電設施應由具有相應機電安裝資質的專業公司進行安裝。充電服務企業可以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及充電服務費作為收入主要來源,鼓勵企業建立充電服務移動客戶端公共服務平臺,通過“互聯網+”拓展相關增值服務。
四、完善服務體系
(一)推進電動汽車充電標準體系建設。
嚴格按照國家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等標準,為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接口互操作性檢測及服務平臺間數據交換等技術支持。進一步完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相關工程建設標準與管理規范,以及計量、計費、結算等運營標準與管理規范。加快制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消防等安全技術標準,完善充換電設備、電動汽車電池等產品標準,明確防火安全要求。
(二)構建電動汽車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鼓勵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移動客戶端公共服務平臺的公共數據接入重慶市地理信息系統或其他第三方建設的公共信息平臺,為市民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等服務。
(三)加強規劃建設運營。
加快編制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統籌協調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與矛盾。完善監管服務體系,嚴肅查處私拉電線、違規用電、建設施工不規范等行為,確保充電基礎設施只能用于電動汽車供電,同時,將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納入全市節能減排考核內容。
五、保障措施
(一)簡化審批手續。
個人在自有停車庫、停車位,各居住區、單位在已有停車泊位安裝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電動汽車充電樁群等充電基礎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新建單獨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應符合城市規劃,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二)落實國家財政扶持政策。
符合條件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納入爭取中央資金支持范圍。鼓勵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培育市場主體,引入社會資本建設運營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
(三)完善充電服務價格機制。
對向電力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取基本電費;其他充電基礎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向電力企業報裝的居民住宅區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對居民自用充電基礎設施的用電與家庭用電分表計量,執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且不納入居民生活用電階梯電價計算范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的充電基礎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用電按重慶市峰谷分時電價相關政策執行。電動汽車充電服務企業向用戶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針對不同類別充電基礎設施,以電價為計費依據,服務費暫按每千瓦時不超過執行電價的50%收取,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后,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由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四)做好配套電網接入服務。
電網企業要按照“就近用電接入”原則,為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開辟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提高效率、限時辦結。由電力企業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配套接網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得收取接網費用。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電動汽車充電樁原則上不征用土地,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市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鼓勵采用合建方式建設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可結合原規劃的加油站、加氣站進行選址安排。對確需單獨建設的集中式公共充換電站項目,土地用途確定為公共設施用地,國土部門結合項目性質、建設運營成本等采取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土地,并根據建設需要優先納入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附件: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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