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針對中山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助實施細則進行征求意見,項目補助主要覆蓋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領域。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補助:按充電服務能力給予一次性補貼,直流(無線)充電樁(機)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機)100元/千瓦、換電站工位50萬元/個。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項目。新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土地和充換電設備投資)的10%給予補貼,改造升級項目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充換電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最高100萬元。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充換電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最高100萬元。
原文公告如下:
中山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助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明確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助范圍、資助條件和標準,根據《中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是指為促進中山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體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在本市區域內建設的集中式充換電站、分散式充電樁,以及相配套的運營管理系統等項目。
第三條 對于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優先使用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進行資助,不足部分由市產業扶持資金補充。若國家停止執行對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的獎勵政策,我市將按照國家政策要求停止給予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補助。
第四條 專項資金扶持范圍及扶持標準
(一)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補助。按充電服務能力(主要參考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給予一次性補貼,直流(無線)充電樁(機)550元/千瓦、交流充電樁(機)100元/千瓦、換電站工位50萬元/個。
(二)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項目。新建充換電基礎設施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土地和充換電設備投資)的10%給予補貼,改造升級項目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充換電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最高100萬元。
(三)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按建設投資規模(不含充換電設備投資)的30%給予補貼,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五條 專項資金扶持條件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單位應是在中山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 1000 萬元。
第六條 申報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表;
(二)專項資金申請報告;
(三)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建設計劃情況表;
(四)項目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項目立項文件、批復文件、合同或協議等證明性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資金申報及審批,按照《中山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十一、十二條執行。
第八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市級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若同一項目確需申報多項市級專項資金或需同時申報市和省以上專項資金,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明確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中山市新能源汽車示范應用項目資金申請表
申請 單位 基本 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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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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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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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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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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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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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單位情況簡介 |
重點包括企業經營范圍、行業地位、財務管理制度、獲得榮譽等。(100字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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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項目 類別 |
□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備補助 □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改造升級項目 □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控系統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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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投資 情況 |
總投資額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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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投資額(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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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建設 內容 |
項目建設期間計劃開展的任務,各項任務要具體明確,盡量量化,重點包括1、項目目標和任務;2增加XX設備/設施XX臺/處等;3.項目主要技術情況,并列明任務推進時間和步驟等。(300字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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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設備列表 |
主要新購置設備名稱、型號、數量、價格等(不夠可另加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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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完成效果 |
項目建設完成后所解決產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與裝備等瓶頸問題的效果以及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的作用。(200字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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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使用計劃 |
1、對應項目總投資中提及的資金預算,結合完成各項任務所需的費用,作具體的資金使用計劃。 2、申請補助資金主要用途。(200字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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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位承諾所申報的項目真實可查,所填報的各項申請材料均真實無誤。 企業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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