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中機中心發布“關于關于調整新能源車輛合格證填報要求的通知”,通知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生產和上傳的《公告》內新能源車輛產品,應在合格證“備注”項啟始位置明確簽注“該產品為新能源車輛,新能源類型為XXXX”。
以下為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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