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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示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征求意見稿,執行時間/積分比例未做調整

6月13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這份文件可知,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將從2018年開始實行,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在執行時間和比例要求上和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沒有變化,但在不同類別的車型積分方面有所調整。

新能源汽車積分政策征求意見稿發布,執行時間/積分比例未做調整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四章 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汽車節能水平,建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企業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實施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乘用車,是指《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GB/T 373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規定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車輛,包括新能源乘用車和傳統能源乘用車。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乘用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乘用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等。

本辦法所稱傳統能源乘用車,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車以外的、能夠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氣體燃料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第五條 乘用車企業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本辦法所稱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是指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并在境內銷售乘用車的企業,包括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和未獲其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

第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匯總、公示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有關信息。

乘用車企業應當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見附件1),及時報送其生產、進口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

第二章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七條 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八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為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與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實際值低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正積分,高于達標值產生的積分為負積分。

第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目標值的計算方法,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GB 27999)執行。其中:

(一)實際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二)目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乘用車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與其對應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乘積之和,除以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的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計算得出平均燃料消耗量(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

第十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是指,以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乘以該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計算結果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兩位小數。有關核算年度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相關比值執行。

第十一條 乘用車車型燃料消耗量,采用乘用車企業按照《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GB/T 19233)申報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同一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進口的同一車型有多個不同的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數據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開計算。

第十二條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因整車整備質量、座椅排數等不同,有多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分開計算。

第十三條 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生產的用于境內銷售的實際產量核算。

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按照該企業在核算年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放行、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實際進口量核算。

第十四條 在核算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時,對于純電動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以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小于規定數值的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應當依據《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的有關規定,按照其生產或者進口量的相應倍數計算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總量。

第十五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少于2000 輛,并且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的小規模企業,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的達標要求。

申報平均燃料消耗量寬松達標要求的小規模企業,應當提交其生產、研發、運營保持獨立性的證明材料。

未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小規模企業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2016年度至2020年度,小規模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較上一年度下降6%(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60%;下降3%(含)以上的,其達標值可以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最高再放寬30%。

第三章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

第十七條 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取得法人資格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應當作為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

第十八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為該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與目標值之間的差額。

實際值大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實際值小于目標值的,產生新能源汽車負積分

第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為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內生產或者進口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積分與其對應的生產或者進口量的乘積求和,計算得出積分總量(積分總量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第二十條 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應當根據續駛里程、綜合能耗等指標確定(見附件2)。

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實際值時,同一車型在核算年度內因續駛里程、綜合能耗等不同,有多個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的,應當按照該車型不同的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分開計算。

第二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新能源汽車積分目標值,為該企業在核算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的生產或者進口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乘積(乘積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

第二十三條 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的乘用車進口量的核算,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或者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乘用車企業,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

2018年度至2020年度,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公布。

2016年度、2017年度,對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第四章 積分報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預報告。

預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預期實際值、預期目標值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預期值等。

第二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

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企業生產或者進口的各車型數量、關鍵參數、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綜合工況電能消耗量和對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標值,本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達標值、實際值,新能源汽車積分等(見附件3)。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息管理平臺向社會公示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

對公示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在2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異議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于每年6月底前,對乘用車企業提交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和相關數據進行核查,并發布上一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包括: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達標值,達標排名,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等信息。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

第二十九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結轉或者在關聯企業間轉讓。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在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的年度內抵償歸零。

第三十條 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乘用車企業,視為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關聯企業:

(一)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其他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二)同為境內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三)獲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與其對應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25%(含)以上的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后續年度使用的,應當按一定的比例進行結轉,結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年。

2016年度至2018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包括該核算年度產生的和結轉至該核算年度的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80%的比例計算。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結轉至后續年度使用的,按90%的比例計算。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可以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效期內結轉使用,結轉至后續年度時按80%的比例計算。在計算其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時,以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的目標值和實際值之間的差額乘以該企業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量,計算得出積分總量(積分總量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整數)。該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標值大于6.9升/百公里的,應當以6.9升/百公里作為企業的目標值。

第三十二條 乘用車企業受讓的燃料消耗量正積分,僅限其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轉讓。

第三十三條 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應當采取下列方式抵償歸零:

(一)使用本企業結轉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二)使用本企業產生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三)使用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

(四)從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

前款所列的抵償方式,可以組合使用。

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第三十四條 乘用車企業的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應當采取從其他乘用車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

第三十五條 乘用車企業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僅限本企業在當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六條 乘用車企業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新能源汽車負積分的,應當自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情況報告發布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或者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抵償報告(見附件4)。

乘用車企業受讓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或者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應當同時提交積分轉讓或者交易協議(見附件5)。

第三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乘用車企業提交的書面協議,對有關企業的積分進行劃轉。

乘用車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響積分結轉、轉讓、交易、抵償等的,應當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車企業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時,應當同時按照規定的格式(見附件6)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諾書。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乘用車企業的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示。不履行承諾的失信乘用車企業將予以通報,并錄入車輛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對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境內乘用車生產企業、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車參數、乘用車生產量等情況進行核查。

商務部負責對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情況進行核查。

海關總署負責對乘用車進口量情況進行核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舉報。接到舉報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乘用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通報,并按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或者新能源汽車積分;情節嚴重的,按失信乘用車企業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的規定報送乘用車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車相關數據的;

(二)報送的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數據、新能源乘用車數據與核查結果不符的;

(三)報送的乘用車生產量、進口量數據與實際數量不符的;

(四)不按本辦法的規定提交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或者報告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

第四十二條 對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的乘用車企業,暫停受理其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或者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的申報。

對新能源汽車負積分未按照本辦法抵償的乘用車企業,暫停部分傳統能源乘用車車型的生產或者進口,直至該年度傳統能源乘用車生產量或者進口量較上一年度的減量不低于未抵償的負積分數量。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乘用車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其該年度乘用車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確保該年度預期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能夠平衡其尚未抵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對不依據前款規定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的乘用車企業,暫停其該年度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產品的生產或者進口。

對依據本條第一款提交生產或者進口調整計劃但該年度實際產生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未滿足要求的乘用車企業,暫停其下一年度達不到《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產品的生產或者進口。

第四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能完全履行本辦法有關負積分抵償要求的乘用車企業,相關部門有權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履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是指公歷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內生產的乘用車以其《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記載的制造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進口乘用車以其海關放行日期為準確定相應的年度。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的標準修訂的,按照修訂后的文本執行。

第四十七條 根據我國國情和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本辦法有關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2013年15號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關于加強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4〕4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乘用車數據報送要求

附件2: 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附件3: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報告

附件4: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和新能源負積分抵償報告

附件5:積分轉讓/交易協議

附件6:信用承諾書

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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