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和浩特經信委發布《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車銷售商登記管理辦法》,《辦法》要求新能源汽車銷售商在呼和浩特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新能源汽車銷售商,應具有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家的銷售授權委托書,具備工信部裝(2016)337號文件要求的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和中機函[2017]2號文件規定的產品技術要求,并在呼和浩特市建立較為完善的售后服務和應急保障體系。
通知強調,對騙補、車輛出現安全故障給社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以及不按本辦法履行承諾的,應取消登記并在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網站公布。同時,在收回地方補助資金的同時,參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在相關媒體進行公告,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相關程序拉入黑名單。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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