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海南省財政廳等三部門公布《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海南省給予車輛購置補貼,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按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執行,其中,省、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鼓勵各市縣超額完成年度推廣任務。各市縣每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5%,市縣財政承擔45%;若年度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2倍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60%,市縣財政承擔40%。
給予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補貼。海南省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新能源乘用車生產銷售規模達到1000輛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車生產銷售規模達到200輛以上的,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500萬元。
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我省車輛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后,可申請我省地方購車財政補貼。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國家補貼要求滿足的行駛里程后方可領取地方購車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海南省公安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門,各市縣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安局;洋浦財政局、洋浦經濟發展局、洋浦公安局:
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對《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瓊財建〔2016〕2105號)進行了修訂,并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公安廳
2017年10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加強和規范對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海南省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瓊財建〔2016〕49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補貼資金從省級財政節能與循環經濟專項資金中安排。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公開透明、合法依規、突出重點、科學合理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 資金補貼范圍包括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和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補貼。
第五條 資金的補貼對象為我省新能源汽車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和符合研發生產補貼標準的我省新能源汽車企業。
第六條 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資金管理工作。省財政廳主要負責補貼資金的經費預算安排,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申報工作,對各市縣上報的審核意見進行匯總,提出資金清算申請,開展新能源汽車備案管理,對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省公安廳負責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建設和管理新能源汽車補貼信息化申報系統,并負責向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提供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相關申請材料。
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做好資金公示,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并對本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進行監督。各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市縣配套資金,按程序撥付補貼資金,對補貼資金進行監督。
第二章 補貼標準
第七條 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一)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按同期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執行,其中,省、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
(二)鼓勵各市縣超額完成年度推廣任務。各市縣每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55%,市縣財政承擔45%;若年度推廣應用數量超過目標任務2倍的,超出部分的購車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60%,市縣財政承擔40%。
第八條 新能源汽車研發生產補貼標準:
我省汽車生產企業研發的新能源汽車新產品,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且新能源乘用車生產銷售規模達到1000輛以上或者新能源商用車生產銷售規模達到200輛以上的,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補貼資金500萬元。
第三章 購車補貼資金管理
第九條 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我省車輛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后,可申請我省地方購車財政補貼。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作業類專用車除外),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國家補貼要求滿足的行駛里程后方可領取地方購車補貼,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第十條 開展新能源汽車運營業務的企業,應建立實時運營監控平臺,并具備接入全省新能源汽車運行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平臺的條件。
第十一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要求對我省新能源汽車企業或銷售機構進行備案管理,指導企業加強售后服務體系建設和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
第十二條 省公安廳設立新能源汽車號牌專用號段,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車補貼信息化申報系統,并將車輛購置補貼申請與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發放直接掛鉤。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后,應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的同時一并辦理車輛購置補貼申請手續,并據實申請地方財政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實行年初清算、撥付上一年度補貼金額。
(一)每年年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發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清算通知。
(二)省公安廳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購車消費者戶籍所在地、居住證(暫住證)所在地、公司注冊所在地等信息,將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車注冊登記情況和補貼申請材料通過新能源汽車補貼信息化申報系統發送至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三)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會同財政部門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四)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市縣報送的審核意見進行匯總,提出資金清算意見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五)各市縣收到省級補貼資金后,按規定的分擔比例足額配套市縣補貼資金,并及時撥付補貼資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車型研發生產補貼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車型研發補貼資金按年度申請、審核及撥付。
(一)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車生產企業向注冊所在地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車型研發補貼資金書面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1. 企業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 由生產企業提供的車型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批次憑證;
3. 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二)市(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和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下達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下達資金。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實行信息公開。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在部門門戶網站上對補貼資金實施辦法、扶持范圍和對象、資金安排年度計劃、資金年度清算情況、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將追回騙取的補貼資金,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協助消費者騙取補貼資金的生產企業和銷售機構,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相應車型的補貼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各市縣要按屬地管理原則,切實承擔對新能源汽車申報材料的審核責任。對協助企業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政府機關及工作人員,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各市(縣)應根據《實施辦法》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區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負責解釋,可根據國家政策變化、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適時調整本辦法中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以后購買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車適用本辦法。2016年12月26日印發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省級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瓊財建〔2016〕2105號)同時廢止。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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