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陰市發布的《2017年江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實施細則》明確,市級補貼標準按照省級補貼標準1:1的比例標準進行配套,每輛車補貼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20%(以銷售發票為準)。
2017年江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為2250輛標準車,其中純電動客車150輛(折合標準車1800輛),乘用車推廣不少于300輛(折合標準車約300輛)。全市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額度總數根據無錫市下達的擬推廣年度目標任務確定,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工作在計劃額度內按照“先到先得、用完為止”的原則規范有序開展。
2017年江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實施細則
澄財工貿〔2017〕1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省財政廳、省經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和無錫市財政局、經信委《關于印發2017年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錫財工貿〔2017〕33號)以及《江陰市政府辦印發<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澄政辦發〔2015〕72號)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及時兌付補貼資金,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換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二、補貼范圍
2017年在本市購置上牌、列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中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2017年本市建成投運的、用于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設施。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2017年無錫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錫政辦發〔2017〕169號)文件精神,2017年江陰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任務為2250輛標準車,其中純電動客車150輛(折合標準車1800輛),乘用車推廣不少于300輛(折合標準車約300輛)。全市享受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額度總數根據無錫市下達的擬推廣年度目標任務確定,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工作在計劃額度內按照“先到先得、用完為止”的原則規范有序開展。
三、補貼條件
(一)車輛購置補貼
1、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為在本市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列入財政部門預算的單位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補貼);私人消費者應為本市登記戶口的自然人,非本市戶籍的需在本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2、車輛須于2017年在本市汽車銷售機構(4S店)購置開具銷售發票(二手車、轉讓車除外),并在本市公安局登記上牌。
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在本市至少設立(委托)1個符合條件的固定售后服務點,汽車銷售機構及售后服務點按要求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登記備案。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1、申報單位須為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充電服務建設運營企業,并在市新能源推廣辦登記備案;
2、充電設施為對外營運的公用或專用充電站(樁群),單個充電站(樁群)的各類充電樁不少于8個(或直流充電樁不少于4個),并通過市推廣辦組織的驗收,具體要求參照《江陰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
四、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2017年市級財政對各類車型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市級補貼標準按照省級補貼標準1:1的比例標準進行配套,每輛車補貼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20%(以銷售發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補貼標準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助資金補貼標準及申請工作待省級補貼資金明確后另行通知。
五、資金申報及撥付方式
(一)申報方式。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市經信委1035室)申報,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統一匯總后申報;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申請應于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并正式投入運營后上報。申報材料一式叁份。
(二)申報時間: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申報上月資金。
(三)撥付方式。市經信委會同財政局審核后,將省、市補貼資金一并撥付。公共領域消費者購置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撥付給相關公共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撥付給建設運營單位。
六、申報材料
1、車輛購置補貼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復印件;
(4)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車輛目錄批次、技術參數(必須包括車長、電池組容量KWH、純電動續駛里程R、純電動汽車單位載質量電能消耗量Ekg等)、售后服務能力、質保承諾等憑證和說明材料(需生產廠家蓋章);
(7)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8)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9)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各類主體在提交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申報材料中,應附有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出具的購車備案批復。
(10)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地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
(11)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7)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資金管理與監督
(一)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5年內不得轉讓、過戶(公共領域消費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備案,且只能在江陰市范圍內轉讓、過戶);享受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備案。
(二)落實《關于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錫新辦發〔2017〕1號)的要求,確保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各領域、各環節的安全可靠。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在本市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充電設施生產單位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三)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單位應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市財政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并及時撥付資金。對閑置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不予補助;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優先保障公交公司購買和更換新能源汽車指標額度,其他各類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個主體在具備正當合理用途和相應資質的前提下,當年度享受財政補貼的6米以上新能源客車不超過30輛、新能源乘用車不超過200輛、新能源物流車不超過200輛。
八、附則
1.本細則實施期限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2.本細則由市財政局、經信委負責解釋。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4.新能源標準車折算關系表
江陰市財政局 江陰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9月12日
附件1:2017年新能源汽車補助標準 單位:萬元/輛
車輛類型
動力類型 | 乘用車 | 客車(車長L:米) | 專用車(貨車) | ||
6<L≤8 | 8<L≤10 | L>10 | |||
純電動 | 0.9 | 1 | 3 | 5 | 1.5 |
混合動力 | 0.5 | 1 | 2 | 3 | -- |
燃料電池 | 5 | 10 | 7 |
附件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2017年)
推廣應用地區: 單位:輛、萬元
推廣單位(或銷售單位) | 車輛類型 | 車輛型號 | 推廣數量 | 申請補貼資金 | 其中:已補貼資金 | 需清算資金 | 備注 |
....... | |||||||
合 計 | |||||||
地區推廣應用牽頭部門審核意見: | 地區財政部門審核意見: | 地區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
注:1、車輛類型按照本細則附件1的分類填寫。
2、列入財政部門預算的行政、事業等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需填列“車輛類型、車輛型號、推廣數量”欄,并在“備注欄”標注“預算單位”;地方補貼均由市級財政負擔的單位,在“備注欄”標注“市屬”;經營汽車租賃業務的單位,在“備注欄”標注“租賃”。
附件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2017年)
申請單位:(蓋章) 聯系人及電話:
車輛類型 | 車輛型號 | 車長(米) | 車輛識別代碼(VIN) | 補貼標準(萬元/輛) | 申請補貼資金(萬元) |
合 計 | / | / | / | / |
注:車輛類型按照本細則附件1的分類填寫。
附件4:新能源標準車折算關系表
車 型 | 與標準車折算比例 | |
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150km) | 0.8:1 | |
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150km) | 1: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 | 1:1 | |
純電動客車 | 12:1 | |
鈦酸鋰等純電動快充客車 | 20: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 | 5:1 | |
燃料電池乘用車 | 30:1 | |
燃料電池客車 | 50:1 | |
純電動專用車 |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 3:1 |
最大設計總質量<3500kg | 1.5:1 | |
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車 | 0.6:1 |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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