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促進哈爾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若干政策規定》(新修訂)12月21日正式發布實施。自2017年起,每年新增或更新的機關、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共機構公務用車以及公交客車、環衛車輛等的新能源汽車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新能源車市區內不受尾號限行限制
依據《政策規定》,哈爾濱市今后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停車位,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比例不低于10%。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充電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相關部門應開辟新能源汽車車輛注冊登記、上牌、年檢等服務“綠色通道”,對新能源汽車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給予標注。新能源汽車在市區內行駛不受車輛號牌尾號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門核發號牌的純電動輕型、微型封閉式貨運機動車不受貨運車輛限行措施限制;公安交管部門核發號牌的中型、重型新能源貨運車輛可在早晚高峰以外時段、市區11條道路(暫行)以外區域通行。
國家和地方按1∶0.5比例給補貼
在購車補貼方面,新《政策規定》規定,個人和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按1:0.5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財政補貼,比原規定有所減少。
以一款23萬元的純電動車為例,國家補貼標準為4.4萬元,按原來標準,地方將再補貼4.4萬元,買車者一共得到8.8萬元補貼。按新的國家和地方1:0.5的比例,地方補貼為2.2萬元,買車者一共得到6.6萬元補貼。
企業獲批國家級研究中心補助500萬
按照《政策規定》,對規上企業建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獲批為市級和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和500萬元的研發平臺建設費用補助;對獲批為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得到資金支持的,給予最高150萬元的研發平臺建設費用補助。對于校(所)獨立組建或與社會力量聯合組建產業技術研究院,為我市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和技術咨詢等服務的,經審定,給予最高100萬元啟動資金資助。
列入國家推廣目錄的車型最高獎100萬
對在哈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乘用車和客車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最高100萬元獎勵;其被工信部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專用車車型并形成產業化的,給予每個車型最高60萬元獎勵。
由于國補資金由預撥制改為清算制后,要求非個人用戶購買的除作業專用車外的新能源汽車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后方可申請。生產企業也因此獲得國補資金周期大幅延長,為緩解其資金壓力,哈市規定:本地生產企業獲得生產銷售訂單后,對其新增流動資金貸款,按照實際付息額的50%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通過政策性擔保機構擔保貸款的,按照貸款擔保費的實際額度給予全額補助。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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