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發布的《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第二批)的通知》要求,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第二批)的消費者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購車輛上牌;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合格。
此外,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關于組織申報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第二批)的通知
各縣(區)經信局、財政局,市各開發區、新區、園區經發局(招商與經發局)、財政(審計)局,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市直各企業:
根據《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2017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宿財工貿〔2017〕25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第二批)申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宿遷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非個人用戶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劃》,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管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申報條件
(一)申請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第二批)的消費者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購車輛上牌;
(二)申請充電設施補貼的單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需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經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合格;
(三)滿足《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2017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宿財工貿〔2017〕25號)等文件要求。
三、有關要求
(一)按屬地原則申報。沭陽、泗陽、泗洪三縣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審核和撥付,并將資金撥付結果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各區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內符合補貼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私人消費者和充換電設施的承建服務運營單位申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市直企事業單位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申報材料。
(二)積極組織申報工作。各縣(區)經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大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的宣傳力度,積極組織開展申報工作,經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審核,并現場查看企業新能源車輛、充電樁及發票等原始憑證,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報送申報材料。各區及市直企事業單位按照《2017年宿遷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宿財工貿[2017]25號)有關要求報送補貼申報材料,并在申報材料中附《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附件)。
申報材料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各區經信、財政部門聯合審核后,連同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見宿財工貿[2017]25號文)行文上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
四、申報受理時間
各區及市直企事業單位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將書面申報材料及匯總表報送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協調小組辦公室(市經信委,市人防大樓416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用承諾書
聯系人:
市經信委 王 昭 84338543/sqjxwzhc@qq.com
市財政局 付金方 84363093/qiye415@126.com
宿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宿遷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1日
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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