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發布了《福州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修編)》的通告,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下達的全市公共服務領域固定充電樁建設2.5萬個的任務。培育發展1-2家充電服務領域優勢龍頭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出租車及其他集團車輛運營公司開展換電模式運營試點。全面建成市域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充站。積極推進居民區和單位停車位配建充電樁。2020年福州市推廣7.5萬輛電動汽車的總規模。
福州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修編)
第1章 總則
本次規劃范圍為福州全市,重點研究范圍為福州中心城區,其他縣(市)、區布局參照中心城區另行規劃。
本規劃明確城市公共充電設施、公交、城市客運、環衛、物流、公安巡邏、郵政、旅游等公用領域的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并對有明確車輛推廣任務的公共充電設施、公交,以及停車場站明確的城市客運充電設施進行布局規劃,對環衛、物流、公安巡邏、郵政等專用車輛充電基礎設施進行指引性規劃。私人、公務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按照電動汽車購入情況及具體充電場所需求相應配置。
規劃期限:2018~2020年。
(1) 《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
(2) 《2015-2020年中國電動汽車行業市場需求預測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
(3) 關于印發《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發改能源[2015]1454號);
(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
(5)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項目表(2015年版)》;
(6)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 13-278-2017);
(7) 《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閩發改能源〔2017〕649號);
(8) 《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閩政辦〔2016〕62號);
(9) 福州市經信委《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用促進業發展的實施方案》(榕政辦〔2017〕341號);
(10) 福州市發改委《關于加快福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
(11) 《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實施方案》(榕交公〔2017〕67號);
(12) 《福州市中心城區電動汽車充電站(樁)專項規劃》;
(13) 《福州市“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
(14) 《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20年)》;
(15) 《福州市停車場詳細規劃及交通組織研究》;
(16) 《福州市車用天然氣加氣站布點(用地)規劃》;
(17) 《福州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2017-2020》;
(18) 福州市中心城區已編制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合理確定充電設施發展規模,建立、完善充電設施分類體系及配置標準,科學布局充電服務設施。結合電動汽車發展目標,安排“十三五”期間充電設施(站、樁)分年建設規模,提出規劃實施相應的重點任務與保障措施,測算投資規模及實施效果。
(一)發展目標
按照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快福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方案》)相關要求,提出“十三五”期間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總體目標、年度發展目標以及分區域發展目標。
(二)現狀調研
調查收集福州近年機動車(含電動汽車)現狀保有量,分析發展趨勢,通過部門座談、現場調研踏勘,掌握福州充電設施現狀分布、運營狀態。收集梳理與充電站選址相關的基礎信息,包括公交場站、客運樞紐、加油(氣)站、電力樞紐站、公共停車場、大型配建停車場等場站分布狀況、用地條件等。
從宏觀層面了解國內外新能源汽車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解讀新能源汽車領域國家政策支撐體系及推廣計劃。
(三)研究借鑒
了解先進城市充電基礎設施規劃實踐,研究其設施體系、配置標準、規模預測、及規劃實施等,借鑒先進經驗。但目前國內已開展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的城市相對較少,多編制充電設施近期建設計劃,側重近期發展目標及站點布局。
(四)規模確定
根據福州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用促進業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結合充電設施配置標準,在滿足福建省下達的任務要求及福州發改委《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方案》的基礎上,對規劃目標進行合理的調整、細化和落實。
(五)規劃布局
以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模為基礎,采取剛性、彈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按照專用設施、公共設施兩類落實設施用地。針對除公交專用設施外的其他專用充電設施,規劃布局以彈性控制為主,控制設施規模總量,對設施選址進行規劃指引。
(六)規劃實施
結合前述發展目標及規劃布局,提出“十三五”期間規劃實施的重點任務、保障措施,并測算投資規模及實施效果。
第2章 總體思路及發展目標
圍繞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戰略,全面貫徹國家及省新能源汽車發展部署,強化規劃指導,因地分類實施,鼓勵社會參與,創新發展模式,構建高效開放、適當超前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一)政府引導、規范運營。堅持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建設充電基礎設施,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健全管理維護機制,實現充電服務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強引導和信息服務,推動充電基礎設施持續健康發展。
(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統籌規劃,根據各縣(市)區電動汽車發展需求和應用特點,緊密結合不同領域、不同層次的充電需求,遵循“市場主導、快慢互濟”的導向,科學把握發展節奏,分類有序實施,加大交通、市政、電力等公共資源整合力度,合理規劃布局充電基礎設施,降低建設成本,節約土地資源。
(三)立足實際、適度超前。從發展全局的高度進行整體統籌,建立政府有關部門與相關企業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贏的系統推進機制,按照“適度超前、車樁相隨、智能高效”的基本原則,既滿足現實需求,又適度超前建設。對電動汽車推廣應用進度快的地方,要超前加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適應電動汽車產業發展需要。
(四)市場主導、示范先行。鼓勵各縣(市)區政府與企業發揮創新主體作用,持續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創新。加快完善政策環境,發揮市場引導作用,推動社會資本參與,激發市場活力。開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示范,為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
2.3發展目標
2.3.1 總體目標
以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要為目標,按照適度超前原則,統籌協調、全面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形成以公共停車位、道路停車位、獨立充電站等為重點的公用充電設施服務體系,以公交、物流、公務、環衛等為重點的專用車輛充電設施體系,以結合骨干高速公路網建設和城市充電基礎設施相銜接的城際快充體系,以滿足群眾出行需要的隨車配套的私人充電設施體系。
到2020年,完成福建省下達的全市公共服務領域固定充電樁建設2.5萬個的任務。培育發展1-2家充電服務領域優勢龍頭企業,鼓勵有條件的出租車及其他集團車輛運營公司開展換電模式運營試點。全面建成市域高速公路服務區城際快充站。積極推進居民區和單位停車位配建充電樁。
2.3.2 年度發展目標
按照大力推進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優先建設公交、公路客運等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積極推進環衛、物流等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思路,結合充電基礎設施布局情況,對各年度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分解如下表2.3-1。按照年度發展目標,至2019年,完成公交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完成市區內公路客運充電樁建設;隨電動車保有量的提升,適當超前建設物流等專用車、電動作業車充電樁、公共充電樁;配合電動汽車的推廣進度,至2020年全部完成福建省下達的2.5萬個公用領域充電樁的建設任務。具體年度發展目標為:
2017年:新建公共領域充電樁500個以上,城際快充網絡覆蓋全市,進一步完善公交充電網絡,加快推進城市中心區、5A級景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2018年:建設0.34萬個公共及專用充電設施。
2019年:建設0.64萬個公共及專用充電設施,公交充電樁建設基本完成。
2020年:建設1.34萬個公共及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樁建設完成,環衛、物流及公安巡邏等的電動汽車充電網絡較為完備。
表2.3-1 2016-2020年分年度分類公用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
分年 | 城市 公交 充電樁 (個) | 公路 客運 充電樁 (個) | 物流、郵政、電力搶修等專用車 電動作業設備 充電樁(個) | 公共 充電樁 (個) | 合計 (萬個) | |
直流樁 | 交流樁 | |||||
2016- 2017 | 554 | 0 | 30 | 25 | 1288 | 0.19 |
2018 | 416 | 50 | 985 | 985 | 944 | 0.34 |
2019 | 456 | 100 | 1969 | 1969 | 1888 | 0.64 |
2020 | 0 | 50 | 4839 | 4844 | 3680 | 1.34 |
合計 | 1426 | 200 | 7823 | 7823 | 7800 | 2.5 |
備注:表中不含私人充電樁,私人充電樁根據私人電動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數量按1:1配建。
2.3.3 分類發展目標
“十三五”為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的起步階段,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本輪規劃將福州中心城區定為重點發展區域,其他縣(市)、區參照發展。
根據車輛預測及設施布局,各類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如下:
(一)公交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
福州中心城區建設1050個充電樁,公交車充電基礎設施不考慮對外開放。
(二)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
福州中心城區設114個公共充電站點,共5625個充電樁。
(三)環衛、物流等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
至2020年,根據專用車配置情況,配套建設1.56萬個環衛、物流等專用車輛充電樁。充電樁建設在環衛、物流等專用停車場站,及相關單位內部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場站充電設施對外開放。
(四)新建住宅配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且已建設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泊位不應低于總車位的20%。鼓勵有條件的充電設施對外開放。
2.3.4 分縣(市)區發展目標
各分區機動車保有量、燃油公交車保有量及更換計劃,對縣(市)、區任務進行分解,分解原則如下。
? 電動公交專用樁分解原則:根據各地市燃油公交車保有量,以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實施方案》各縣市電動公交車置換數量,對公交充電樁分地市任務進行分解。
? 城市客運樁分解原則:結合公路客運車運營場地實際情況,建議中心城區的客運站北站、客運西站、客運南站共布置150個充電樁,長樂、福清汽車站各布置10個充電樁,其余縣市汽車站各布置6個充電。
? 物流等專用車電動作業設備充電樁分解原則:按照各分區機動車保有量占比進行分解。參考2014年及2017年10月小型機動車占全市比重,按照“從城市中心到邊緣、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 的原則,對物流等專用車電動作業設備充電樁分縣市任務進行分解。
? 公共充電樁分解原則:按照各分區機動車保有量占比進行分解。參考2014年及2017年10月小型機動車占全市比重,按照“從城市中心到邊緣、優先發展區域向一般區域逐步推進” 的原則,對公共充電樁分縣市任務進行分解。
綜上分解結果,分縣(市)區的福州充電基礎設施分類發展目標見表2.3-2。
表2.3-2 “十三五”期間公用領域分縣(市)區分類充電基礎設施發展目標
區域 | 城市公交 充電樁 (個) | 公路 客運 充電樁 (個) | 物流等專用車 電動作業設備 充電樁(個) | 公共 充電樁 (個) | 充電樁 合計 (萬個) | |
直流樁 | 交流樁 | |||||
中心 城區 | 1050 | 150 | 5867 | 5867 | 5625 | 1.86 |
長樂 | 70 | 10 | 429 | 429 | 712 | 0.17 |
閩侯 | 74 | 6 | 162 | 162 | 155 | 0.06 |
福清 | 84 | 10 | 826 | 826 | 792 | 0.25 |
連江 | 65 | 6 | 187 | 187 | 179 | 0.06 |
羅源 | 22 | 6 | 91 | 91 | 87 | 0.03 |
閩清 | 40 | 6 | 146 | 146 | 140 | 0.05 |
永泰 | 21 | 6 | 115 | 115 | 110 | 0.04 |
總計 | 1426 | 200 | 7823 | 7823 | 7800 | 2.5 |
備注:表中不含私人充電樁,私人充電樁根據私人電動汽車實際推廣應用數量按1:1配建。
第五章 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模
根據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閩發改能源〔2017〕649號)任務要求,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車發展部署,福州市公用領域分地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總目標為2.5萬個。
根據福州市經信委《關于貫徹落實福建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用促進業發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下同),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實施方案》,對我省下達的目標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整、細化和落實。按照各分類車輛的實際推廣情況,對各分類充電基礎設施任務進行了相應調整,從而確保分類建設目標可實施,且總建設目標可滿足省里下達的任務要求。
結合縣(市)、區民用汽車保有量及專用汽車更新換舊量等指標,及民用汽車、社會停車場現狀及規劃資料的整理成果,對縣(市)、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進行了分解,明確中心城區外各縣(市)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5.1“十三五”分類電動汽車發展目標
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車發展部署,并根據《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提出的相關更新原則初步測算,及《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實施方案》(榕交公〔2017〕67號)任務要求,提出“十三五”分類電動汽車發展目標。
(一)電動公交車發展目標
按照《福州市新能源公交車置換實施方案》要求,至2016年底,全市純電動公交車數量1433輛,2017年、2018年計劃分別計劃置換新能源公交車758輛、864輛,2020年,全市城市公交基本更新為新能源汽車。綜上,至2020年,全市電動公交車保有量約3563輛。
(二)公路客運車發展規模
更新原則:2020年,全市適宜應用新能源汽車的公路客運車實現電動化率達到50%。
電動公路客運車保有量測算:長途客運因運行里程較長,電動化仍存在一定困難,本規劃僅考慮短途客運車輛電動化。根據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統計數據,2016年,全市短途客運車輛約2270輛,其中中心城區保有量995輛,考慮到受動車、高鐵影響,區縣市間公路交通已基本飽和,預計至2020年,短途客運車輛整體數量變化不大。按照50%電動化比例,至2020年,電動公路客運車保有量約1135輛,其中中心城區電動公路客運車保有量約500輛。實際情況由市場需求決定。
(三)電動出租車發展規模
更新原則:2018年起,全市新增的巡游出租車50%使用新能源汽車;2020年,全市城市巡游、網約等城市出租車電動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分時租賃車輛實現電動化。
電動出租車保有量測算:根據“十二五”出租車保有量進行數學回歸預測,考慮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運力的增加、私家車保有量不斷上升,“十三五”期間出租車增長將相對平穩,預計新增電動出租車1700輛。此外據調研,“十三五”福州預計更新出租車400輛。綜上“十三五”共計需新增更新出租車2100輛。按照新增、更新車輛50%電動化的規模測算,預計全市將有電動出租車約1050輛,實際情況由市場需求決定。
(四)電動環衛、物流等城市專用車輛發展規模
更新原則:到2020年,我市國家4A級以上旅游景區內新增和更新的客運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從2018年到2020年,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公共機構以及全市壞衛、物流、郵政、機場通勤領域新增和更新車輛時,新能源汽車的比例應按30%、40%、50%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市城市專用車實現電動化率達到50%以上。
電動旅游大巴保有量測算:根據福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統計數據,2016年全市旅游大巴數量約1101輛。考慮福州市旅游景點客流量的逐步增長,本規劃初步按照旅游大巴保有量逐年10%幅度穩步增長,預測到2020年旅游大巴新增約500輛。根據以上更新原則,預測至2020年電動旅游大巴保有量約500輛,實際情況由市場需求決定。
電動環衛車保有量預測:根據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提供的相關信息,及《福州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2017-2020》相關資料,至2020年,中心城區環衛車輛規劃保有量為1875輛,具體分類見表5.1-1。按照上述更新原則,考慮環衛車輛中適宜電動的小型機動車2020年達到50%電動化,餐廚車全部電動化,中心城區共有約785輛電動環衛車。考慮環衛車輛與人口發展規模相匹配,按照2016、2020年中心城區占全市人口比例測算,至2020年,全市環衛車輛保有量約4000輛,其中電動環衛車保有量約1670輛,具體實施情況由實際需求決定。
表5.1-1 至2020年中心城區環衛車輛發展規模 單位:輛
序號 | 分類 | 現狀 | 到2020年 |
1 | 道路清掃車 | 97 | 114 |
2 | 灑水車 | 111 | 159 |
3 | 小型機動車/保潔車 | 1150 | 1480 |
4 | 餐廚電瓶車 | 42 | |
5 | 5t餐廚垃圾收運車 | 30 | |
6 | 車載式化糞池環保處理車 | 14 | |
7 | 自卸垃圾車 | 3 | |
8 | 高壓清洗車 | 20 | |
9 | 環衛車輛搶修車 | 13 | |
合計 | 1358 | 1875 |
電動公安巡邏車保有量預測:據市公安局提供的相關信息,目前中心城區公安巡邏車輛約190輛,考慮城鎮化逐步發展,本規劃初步按照逐年10%幅度增長,預計至2020年公安巡邏車輛約達278輛。考慮公安巡邏車輛與人口發展規模相匹配,按照2016、2020年中心城區占全市人口比例測算,至2020年,全市公安巡邏車輛約600輛。按照至2020年50%電動化的更新原則,2020年全市電動公安巡邏車輛約300輛,其中中心城區約139輛。具體實施情況由實際需求決定。
(五)電動私人乘用車輛發展目標
2020年,《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明確提出全市私人新能源乘用車累計推廣目標為超過3萬輛。
(六)電動車輛分類發展目標匯總
根據以上分類發展目標,結合2020年全市推廣7.5萬輛電動汽車的總規模,至2020年各分類電動汽車發展規模見下表:
表5.1-2 至2020年各分類電動汽車發展規模預測
2020年發展規模 (萬輛) | |
公交車 | 0.36 |
短途客運 | 0.11 |
出租車 | 0.11 |
旅游大巴 | 0.05 |
環衛車 | 0.17 |
公安巡邏車 | 0.03 |
物流、郵政、電力搶修車、電動作業設備等其他專用車輛 | 3.67 |
私人乘用車 | 3.00 |
合計 | 7.5 |
5.2.1標準樁概念的引出
按照充電樁輸入電流形式可分為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樁兩類。其中交流充電樁目前多為3.3kW及7kW兩類,也存在部分更大功率的交流充電樁;直流充電樁則功率規存在較大差異,單體充電樁功率從15kW、30kW、50kW、60kW直至300kW甚至更大功率,隨著技術的進步,單體充電樁功率還在逐步增大。大功率直流充電樁的應用,將有效縮短電動汽車充電時間,減少電動汽車對充電樁數量的需求。
考慮到實際建設的充電樁功率往往與推薦標準充電樁功率不一致,為確保充電能力滿足需求,應對實際建設充電樁以標準充電樁功率為基數進行相應折算。結合當前充電樁應用情況,并考慮使用需求、車輛充電功率普遍接受能力,本規劃推薦交流標準樁功率為7kW,推薦直流標準樁功率為60kW。其中,交流充電樁單樁功率不應低于7kW,且不考慮折算;直流充電樁折算公式為標準樁個數=樁群充電樁數量×單個充電樁功率/60kW(四舍五入), 例:
? 5個單樁120kW充電樁群折算標準樁 5×120/60=10個標準樁;
? 5個單樁100kW充電樁群折算標準樁 5×100/60=8.33個標準樁,四舍五入后為8個標準樁;
? 5個單樁的充電樁群(其中2個為120kW,3個為75kW)折算標準樁 2×120/60+3×75/60=7.75個標準樁,四舍五入后為8個標準樁。
以上提及的充電樁群指由同一臺配變引出的集中建設的充電樁。
5.2.2 充電基礎設施車樁比配置原則
(一)專用充電設施配置原則
不同類型車輛的充換電方式選擇與車輛運營方式、日均行駛里程、單位里程能耗水平、動力電池容量、充電時間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關。據了解,目前福建省公交電動汽車均采用充電模式,出租電動汽車充電及換電模式均有。本規劃針對各類型車輛的特點,充分考慮運營商偏好,總結并推薦充電方式及推薦標準充電樁功率如表5.2-1。
表5.2-1 各類型車輛特點及推薦充電方式選擇表
車型 | 運行特點及停車場站情況 | 推薦主要充電方式 | 推薦次要充電方式 | 其他 | 推薦標準充電樁功率 |
公交車 | 運行時間多集中在6:00-21:00,連續運行,擁有專用公交場站 | 快充 | 夜間 慢充 | - | 60kW |
出租車 | 晝夜連續運行,有出租車服務站 | 快充 | 停車 慢充 | - | 60kW |
環衛、公安巡邏、物流、郵政、電力搶修、電動作業設備等 | 運行時間間斷,擁有專用停車場站或單位內部停車場 | 慢充 | 快充 | - | 7kW/60kW |
公務車 | 運行時間間斷,一般停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 | 夜間 慢充 | 日間 慢充 | 快充 補電 | 7kW/60kW |
私人乘用車 | 運行時間間斷,夜間一般停在小區停車場 | 夜間 慢充 | 日間 慢充 | 快充 補電 | 7kW/60kW |
根據以上車輛特點及考慮的充電模式,結合實際運行反饋的情況,設定各類型車輛充電設施配置原則如下:
公交車充電樁配置原則:結合公交場站設置公交車專用充電站。參考其他省市及福州市現有運行經驗,按照車樁比不高于6:1(標準樁)進行配置,原則上配置直流充電樁。公交車充電站可為乘用車充電,但考慮到現有多數公交場站空間有限,場地交通條件難以同時為乘用車、公交車服務,因此現有中小型場站不具備公共開放性,建議大型公交場站及新建公交場可因地制宜,根據場地條件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置相對獨立的乘用車充電區,提高充電設施利用率。
公路客運車充電樁配置原則:《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中未明確具體電動公路客運車保有量,按照前述初步測算,結合客運站的場所大小,對公路客運充電樁按照車樁比不高于6:1進行合理配置,原則上配置直流充電樁。若電動公路客運車保有量大幅提升,充電需求不能滿足時,可考慮由公交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等兼顧其充電需求。
出租車充電樁配置原則:征求出租車運營方意見,本規劃福州市出租車考慮按充電模式發展。根據出租車晝夜持續運行的特點,并考慮一定規模的公共充電設施可為其提供補電。目前電動出租車主要來自分時租賃車、網約出租車等,保有量較低。考慮大量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布置,經詢問相關運營企業意見,本輪規劃暫考慮電動出租車依靠公共充電基礎設施補電,不單獨設置出租車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待出租車運營企業明確其電動出租車的更換規模,可結合自身的營運場所,自行適當布置專用充電設施。
旅游大巴充電樁配置原則:考慮大量公共充電基礎設施的布置,本輪規劃暫按電動旅游大巴車依靠公共充電基礎設施補電,不單獨設置旅游大巴專用充電基礎設施,待旅游大巴明確其車輛的更換規模,可結合自身的營運場所,自行適當布置專用充電設施。
環衛、公安巡邏、物流、郵政、電力搶修、電動作業設備等專用充電樁配置原則:結合專用停車場站或單位內部停車場配置充電樁。根據環衛、公安巡邏、物流、郵政、電力搶修、電動作業設備等專用車輛的運行特點,按車樁比不高于4:1配置,按照交流樁:直流樁比例1:1-2配置。按照《充電基礎設施實施方案》任務要求,可滿足共計約1.5~6萬輛電動專用車的充電需求。
公務車、私人乘用車充電樁配置原則:結合企事業內部停車場和小區停車位配置充電樁。公務車、私人乘用車均按車樁比1:1配置。
(二)公用充電設施配置原則
按照“適當超前”的規劃原則,為提高電動汽車使用的便捷性,滿足臨時補電的需求,還應補充一定數量的公共充電設施。配置原則如下:
公共充電樁:結合交通樞紐、大型文體設施、城市綠地、公共停車場、大型建筑配建停車場、路邊停車位等公共停車場所建設公共充電樁。公共充電樁數量按不低于電動汽車總數的10%配置,原則上建議配置直流快充樁。對于建設在路內停車泊位上的充電設施,在選點時,應仔細踏勘,減少對周邊交通的影響。
公共充電站配置原則:結合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大型建筑配建停車場、文體及商業中心等公共場所建設城市公共充電站。按照每1000輛電動車建設一座配置直流充電樁為主的充電站。
以上公共充電設施服務半徑應滿足城市核心區不超過0.9公里,核心區以外城市建成區不超過2公里。
城際快充站配置原則:每個高速服務區配套建設一座不少于4個直流快充樁的城際快充站。按照不超過路段最高限速行駛半小時的距離,適當安排國、省道沿線充電設施布局、建設。
5.2.3 充電基礎設施建筑物配建比例配置原則
電動汽車充電依托于配建了充電基礎設施的車位,即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對于新建各類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建指標2020年按照不低于下表規定配置。
表5.2-2 新建各類民用建筑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建指標
類別 | 電動汽車充電停車位配置數量(占建筑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數量的比例) | 快充停車位配置數量(占充電停車位總數的比例) | |
居住建筑 | 20% | 4% | |
辦公建筑 | 20% | 10% | |
旅館建筑 | 20% | 10% | |
醫院建筑 | 綜合性醫院、療養院 | 20% | 15% |
社區衛生站 | 12% | 10% | |
學校建筑 | 大、專院校 | 20% | 10% |
中學、小學、幼兒園 | 12% | 4% | |
其它類民用建筑 | 20% | 12% | |
公共停車場(庫) | 20% | 45% |
注:(1)居住建筑快充停車位應設置為公共專用充電停車位。應建設充電設施的非固定產權停車泊位不應低于該類總車位的20%。
(2)居住建筑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應按100%預留配電線路通道和充電設備位置,并適當預留相關變配電設備設置條件。表中規定數量的充電停車位應在建設初期配足變壓器容量。
(3)其它類民用建筑包含商業、餐飲、娛樂、影(劇院)、會展中心、體育場(館)、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游覽場所等功能性建筑。
(4)公共停車場(庫)充電停車位應設置為公用充電停車位。
(5)各類建筑快充停車位配置數量應不少于1輛。
加油站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新建加油站宜設置不低于4 個電動汽車快充停車位。占地面積在3000 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備改建為加油充電共建站的條件,宜設置不低于4 個電動汽車快充停車位。
工業建筑中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數量按辦公建筑配建指標。
既有建筑改造配建充電基礎設施:配建數量參考相應新建建筑配建指標的要求適當配建。具體情況按照既有建筑物配電容量富余容量情況,結合相關同時系數適當配置充電樁;若配電容量不足時,應結合實際場所情況擴建配電容量,以滿足更多充電樁接入需求。
5.2.4 結合舊有小區改造配建充電基礎設施比例配置原則
舊有小區結合改造提升,應設置總停車泊位5%的公用停車泊位,公用停車泊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配建直流充電樁,且充電樁數量不少于3個。
此外,針對老舊小區改造,福州供電公司應按照《福建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 13-278-2017)中對充電樁群供電容量需求,同期開展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合理配置供電容量,并積極推進現有居民區(含高壓自管小區)停車位的電氣化改造,確保滿足居民區公共停車位充電樁配置需求,以及業主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期車位)“一表一車位”配置需求。
5.3 充電基礎設施整體建設規模
本規劃僅明確公用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目標,不涉及私人、公務專用充電基礎設施。按照使用對象不同,將公用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分專用、公共兩類,兩類設施側重的服務對象、充電方式有所區別,因此設施需求也不同,需根據其運營特征,結合上述充電設施配置原則(不同車種不同設施使用概率),確定兩類設施發展規模。
5.3.1 專用設施
專用設施服務對象運行特征相對固定,參考借鑒相關城市規劃經驗,以定性分析為主,采用車樁比進行預測:通過各類電動汽車保有量與充電設施的對應關系(參照相關城市經驗數據),推算設施的規模。
X專—充電設施規模;
Q電電動汽車保有量(分車輛類別計算);
P專—專用充電設施配置比例(分車輛類別計算);
B用車樁比(分車輛類別計算)。
按照4.2的配置原則,結合發展目標要求,經測算,全市專用充電設施(不含私人及公務車專用充電樁)發展規模如下表所示。
表5.3-1 福州市專用充電設施發展規模
2020年充電樁數量 (標準樁) | |
公交車 | 1426 |
短途客運 | 200 |
環衛車 | 835-1336 |
公安巡邏車 | 150-240 |
物流、郵政、電力搶修、電動作業設備等其他專用車 | 14589-29345 |
合計 | 17200-32547 |
5.3.2 公共設施
公共設施服務對象為乘用車(面向全社會電動汽車提供公共服務,多為私家車、出租車、公務車等),主要滿足日間充電需求,采用車樁比進行預測:通過各類電動汽車保有量與充電設施的對應關系(參照相關城市經驗數據),推算設施的規模。
按照5.2節公共充電設施配置原則,結合出租車的充電需求,充分考慮濱海新城提前布局公共充電設施的需求,全市公共充電設施發展規模如下表所示。按照該規模,2020年全市公共充電樁數量可滿足國家及省里對公共充電設施的數量要求。
表5.3-2 福州市公共充電設施發展規模
年份 | 充電樁數 (標準樁) |
2020 | 7800 |
根據發展目標,按照5.1分類電動汽車發展規模及5.3配套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結合中心城區的人口分布及建設需要,預計中心城區電動汽車保有量及對應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如下表。
表5.4-1 2020年中心城區電動汽發展規模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模
類別 | 2020年車輛發展規模 | 2020年充電樁數量 |
(輛) | (個標準樁) | |
1、專用充電樁 | ||
公交車 | 2468 | 1050 |
短途客運 | 500 | 150 |
出租車 | 500 | - |
旅游大巴 | - | - |
環衛車 | 785 | 400-628 |
公安巡邏車 | 139 | 60-111 |
物流、郵政、電力搶修、電動作業設備等其他專用車 | 20000 | 11300-16000 |
2、公共充電樁 | - | 5625 |
合計 | 24392 | 18585-23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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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第一電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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