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藤老樹公交,電動滑板回家,古道交警攔馬。夕陽西下,斷腸人在天涯。行路難,行路難,上班下班難于上青天。
上面一首DIY古詩詞,反應出了一線城市上下班那慘烈的畫面。當電動滑板車的出現,化解了人們對“最后一公里”的憂愁。可是好景不長,隨著最近警察叔叔的一紙罰單,這一切美好都煙消云散。依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處10元罰款。民警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后,將責令其立即改正,不得繼續在道路上使用此類滑行工具。而上海則是罰款20元或50元。
在規定里,無論是電動滑板車還是平衡車,實際上既不屬于機動車也不屬于非機動車,只屬于滑行工具。作為滑行工具的話,并不具有上路權,只能在那種封閉的小區或者不對外公開的場所使用。那么論機械結構與制動原理,電動滑板車與電動自行車(踏板式)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為什么到了電動滑板車這里,就被封殺了呢?
一、超速、剎車不靈,形同生命如兒戲如果我們從車身機構和制動原理上看,的確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滑板車并沒有什么區別,也可以說電動滑板車是電動自行車的一個縮小版。但是,電動滑板車被封殺的關鍵點就在于車輪尺寸的嬌小。通常,電動自行車車輪直徑約為35-60cm,電動滑板車車輪直徑為20cm。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為20km/h,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 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 m。
然而由于電動滑板車輪尺寸小,剎車摩擦系數小。在北京市消協抽取20個產品的檢測中,有11個樣品的制動距離超過了8m,甚至有的產品在30km的時速下制動距離達到了9.9m。
通過電動滑板車如此“驚人的制動性能表現”,著實為道路安全埋下隱患,也將使用者培養成為新式 “馬路殺手”。二、不具有路權、無行業標準 發生事故難定責除本身設計缺陷外,據交管部門介紹,包括獨輪體感車、兩輪平衡車在內的電動平衡車和電動滑板車等代步工具,既不符合我國的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非機動車的產品目錄內。在交通法規里,責任主體只有: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三種,電動滑板車屬于“四六不靠”的,因此一旦發生事故難以界定責任。
例如,今年3月份,小米平衡車傷人案后,由于缺乏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責任認定成為難點,無論是法院裁決或是消費者舉證,都難以界定平衡車傷人究竟是因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設計缺陷,還是消費者操作不當。事件一出,對相關標準的呼喚更為迫切。用政策照亮電動滑板車的明天隨著體積小巧、外形時尚的電動滑板車逐漸成為了市場的寵兒,銷量也呈現出井噴式的增長。那么在眾多使用群體中,僅僅憑借一紙規定就能將低速電動車打入冷宮嗎?顯然是不貼合實際的。與其千方百計的禁止,不如盡快出臺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的安全標準。讓生產廠家有的放矢,才能使得市面上銷售的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真正解決人們的代步需求,又不會造成嚴重傷害。在這方面,不妨回顧電動車走過的路,從當初的混亂局面,到如今出臺的國家標準,電動車也逐步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得以有限制地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對于管理部門而言,應及早研判與發現問題,未雨綢繆盡快制定電動滑板車等新式代步工具的國家標準,對車速、制動能力等作出明確規定,把規矩立在前頭。對于監管部門來說,如何平衡安全需求和應用需求,是實現人性化管理的關鍵。
總體來說,不論是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還是低速老年代步車,對于我國現階段電動汽車初級階段,仍是阻擋新能源整體發展的攔路虎。新能源不是一個打著綠色的口號衍生出來的新鮮事物,更是將便捷、安全、經濟、環保統籌兼顧起來的國民出行升級的新方式。政策的引導、車企技術的創新、消費者的合理利用,只有擁有一個良性循環才能讓新能源健康、快速發展。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新能源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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