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多年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終于出爐,新辦法將對汽車流通行業帶來哪些重大變化?經銷商抱怨多年的廠家主導權是否真的被打破?在此匯總各方解讀。
新辦法不再要求汽車經銷商必須獲得廠家品牌授權銷售;規定廠家不得限制經銷商經營其廠家商品;經銷商不必同時具備銷售和售后服務功能。乘聯會崔東樹表示,新辦法這意味著經營汽車的門檻降低,汽車經營可能將會出現授權經營和非授權經營兩種形式。新《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廠家的強勢地位,對經銷商而言,自主經營的權利得到了保護;另一方面,汽車銷售管理去掉品牌概念有利于汽車銷售網絡的共享和經濟化運行,尤其是推動新能源車的未來發展也是很有意義的,這對于迫切需要更多元銷售模式的新能源汽車而言尤其有意義。
商務部表示新辦法一下幾方面變化:
首先,取消單一授權模式,推進多樣化的銷售模式。新辦法不再強制性要求品牌授權,而是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種模式并行。這為打破品牌壟斷、充分市場競爭、創新流通模式創造了條件。新辦法實施后,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同時,對于授權期限,新辦法規定品牌授權期不低于3年,首次授權不得低于5年。此舉保障了汽車經銷商的利益。辦法規定,未違反合同約定被供應商解除授權的,經銷商有權要求供應商按不低于雙方認可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收購其銷售、檢測和維修等設施設備,并回購相關庫存車輛和配件。
二是打破區域銷售限制 嚴禁加價
新辦法規定,經銷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
三是規范汽車供應商和經銷商的交易行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比如禁止供應商單方約定銷售目標、搭售商品、多品牌經營轉售行為,也禁止經銷商冒充供應商授權開展經營活動。
新辦法規定,供應商不得對經銷商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后服務等功能,不得限制經銷商為其它供應商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務。同時明確供應商不得限制配件生產商的銷售對象,不得限制經銷商、售后服務商轉售配件等。
第四,加快轉變社會管理方式。取消了總經銷和品牌經銷商備案管理制度,強化了事中、事后的監管,采用雙隨機辦法,對汽車銷售及相關服務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建立了企業信用記錄,納入了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供應商、經銷商有關違法違規行為錄入信用檔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要求供應商、經銷商在全國流通管理信息體系報送批改信息和有關交易信息。
附:新辦法和征求意見稿逐條對比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中汽創新創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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