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召開的邢臺市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原則通過《邢臺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是對2011年出臺的《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的修訂。
新《辦法》吸收借鑒了山東德州、濟寧兩市的做法,從16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由原來的26條修改為現在的24條。其中,降低了駕駛人資格標準,由原來的C1及以上修改為C3及以上;放寬了道路通行條件,由原來的二級及以下道路修改為一級及以下道路;放寬了使用年限,由原來的車輛報廢期限為行駛里程20萬公里或6年,放寬到行駛里程20萬公里或10年;增加了環保要求和對廢舊電池的回收條款等。
《辦法》所稱低速電動汽車,是指以鉛酸電池或鋰電池等為驅動電源,由電動機驅動,最高車速不超過60km/h,續航里程不小于60km,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乘用、貨運等四輪電動驅動車輛。
《辦法》規定,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路行駛。車牌照和行駛證樣式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照國家標準樣式制作。車牌照底色為綠色,加”電”字樣,由市物價部門核定收取工本費。參照國家《機動車駕駛人申領和使用規定》,低速電動汽車的駕駛人應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準予乘駕4人(包括駕駛人)。低速電動汽車允許在邢臺市的一級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機動車道內行駛。
《辦法》要求,生產電動汽車企業其產品必須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生產觀光車、場(廠)內機動車等特種車輛的企業,必須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資質;應具有3年以上相關產品的從業經驗。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或2萬公里產品質量保證(以先到的為準)。
據悉,邢臺市曾于2011年出臺過《低速電動汽車管理辦法》,
來源:長城網
作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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