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居環境委、市公安交警局發布2016年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項的通知,為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落實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深圳市將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由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兩類,調整為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三類。
通知內容如下:
市交通運輸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居環境委 市公安交警局
關于2016年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交〔2016〕2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緩解交通擁堵,改善大氣環境質量,落實新能源汽車發展戰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16年新能源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小汽車增量指標由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兩類,調整為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三類。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只能用于辦理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純電動小汽車登記,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只能用于辦理符合該項規定的電動小汽車登記。
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的申請、配置、使用、管理按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和本通知執行,《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執行本通知。
二、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單位,一個配置周期內申請增量指標可以獲得的申請編碼數,在按照該細則第十二條確定規則計算的申請編碼數量基礎上,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該申請編碼只能用于申請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
三、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且同時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條件的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1個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
(一)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且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標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的;
(二)名下僅持有1個有效指標,且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的;
(三)僅有1個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且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以及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標的。
四、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且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條件的個人,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1個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
(一)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且該車系使用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登記,同時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標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的;
(二)名下僅有1輛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且該車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登記,同時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標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標申請資格的;
(三)名下僅持有1個有效的純電動小汽車指標或僅有1個純電動小汽車更新指標的申請資格,且名下沒有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
五、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居住地在本市條件的個人,使用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小汽車,可以按照實際車輛數申請更新指標;如名下還有其他登記在本市的小汽車,該部分小汽車只有1輛可以取得更新指標。
使用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小汽車取得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辦理符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純電動小汽車登記;使用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登記的小汽車取得的更新指標,只能用于辦理符合該項規定的電動小汽車登記。
六、單位和個人申請純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混合動力小汽車增量指標的,按照“審核通過時間優先、申請報名時間優先”的原則配置,符合申請條件并通過資格審查后,即直接發放相應增量指標。
七、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2016年6月1日前提出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申請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本通知實施前已經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的使用和管理,繼續按照《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調整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調控政策的通知》(深交〔2015〕303號)、《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關于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有關事項的通知》(深交〔2015〕345號)、《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2015年度待配置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的通知》(深交〔2015〕407號)廢止。
特此通知。
市交通運輸委 市發展改革委市 人居環境委 市公安交警局
2016年5月31日
來源:深圳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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