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5月30日至31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規定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客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規范北京市客運市場秩序,打擊非法客運行為。
按照該規定,在北京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都將被扣押車輛。被查處兩次以上的非法客運車輛駕駛人員,將被暫扣駕駛證。
記者了解到,相比于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草案一審稿,通過的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刪去了“限制車輛指標更新及外埠車輛進京”的內容。
草案一審稿曾有規定:“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達到兩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車,車輛出售、報廢后,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更新手續。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外埠車輛,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解釋,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本條規定對于公民權益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法學專家對于本條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還存在較大分歧。法制委員會經慎重研究,建議刪去這一條。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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