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促進乘用車產業健康發展,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現予以公告并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9月20日。
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乘用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境內使用的乘用車產品生產的企業(以下簡稱乘用車生產企業)及其生產的乘用車產品,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所稱乘用車產品,是指整車(包括底盤)為自制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1款至第2.1.1.10款所定義的車輛。
本規則還適用于在采購的三類底盤基礎上制造完成的、國家標準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1.8款(多用途乘用車)、第2.1.1.9款(短頭乘用車)、第2.1.1.10款(越野乘用車)所定義的車輛。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實施乘用車生產企業及乘用車產品準入管理。
第二章 準入條件及管理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乘用車產品類別,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實施分類管理。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產品類別組織相應產品的生產、銷售。
乘用車按照產品類別分為轎車類、其它乘用車類產品,其中其它乘用車類產品包括多用途乘用車、短頭乘用車、越野乘用車等品種,具體見《乘用車產品類別劃分表》。
第五條 乘用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先行辦理項目批準手續,待項目建設完成后,方可申請準入。
第六條 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具備一定的規模和必要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必要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
(四)所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五)具備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有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申請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符合《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中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
具備一定條件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在企業集團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監管責任的前提下,其下屬企業(下屬子公司及分公司)的準入條件可以適當簡化,具體見《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
第七條 乘用車產品準入條件:
(一)乘用車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標準、規定。
(二)乘用車產品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三)乘用車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第八條 申請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一式2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辦理過程中的證明文件),中外合資企業還應當提交中外股東持股比例證明。
(三)質量手冊(全文)及程序文件(目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近期質量體系認證計劃。
(四)關于企業具備乘用車產品設計、生產、營銷、售后服務能力、零部件供應體系,以及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的說明。
(五)關于企業設立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六)根據國家有關投資管理規定辦理的項目核準或備案文件。
(七)檢測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測報告。
第九條 申請乘用車產品準入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乘用車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說明,包括企業名稱、股東、法定代表人、注冊商標、注冊地址和生產地址等。
(二)乘用車產品情況簡介。
(三)《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參數。
(四)《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
(五)《車輛產品強制性檢測項目方案表》。
(六)檢測機構出具的乘用車產品檢測報告。
(七)關于乘用車產品的其他證明文件。
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統提交乘用車產品準入申請材料。
第十條 在本規則發布前已獲得準入的乘用車生產企業,當企業基本情況或能力條件發生變化(包括企業重組、變更企業名稱、變更股權或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注冊地址或生產地址、擴展產品類別或增加品種、增加生產地址等),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請材料:
(一)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或擬開展兼并重組的申請。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組協議、合資協議。
(三)職工代表大會、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四)企業變化涉及項目建設時的申請及相關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企業變化符合《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的說明。
(五)企業隸屬的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批復文件。
(六)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企業對照《準入條件》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八)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產品清單及產品變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按照《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對申請變更的企業進行考核;達不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的,將暫停其新產品申報或暫停其生產資質。
第十一條 乘用車生產企業應當持續滿足《準入條件》和生產一致性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正常開展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乘用車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聯系地址:北京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郵編:100804)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司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編輯/劉文林 )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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