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海南省出臺的《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對外運營的充電基礎設施,必須接入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管理平臺統一管理。
管理辦法顯示,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給予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 建設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以每個充電樁的額定功率為基數,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每千瓦200元、2021-2025年每千瓦100元,補貼上限2020年前不超過設備投資額的15%、2021-2025年不超過10%。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運營補貼,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補貼標準0.2元每千瓦時,2021-2025年補貼標準0.1元每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每年。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平臺的換電站給予建設補貼。2020年底前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5%資金補貼,2021-2025年一次性給予項目設備投資額的10%資金補貼。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對省級平臺的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2020年前,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 應用等相關研發費用,一次性給予30%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對省級平臺運營維護費用給予資金補貼。2020年前,每年不超過10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2021-2025年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上限給予補貼。補貼費用由省級財政承擔。
此外,根據辦法,居住類建筑按照配建停車位的100%建設或預留充電條件,辦公類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5%建設,商業類建筑及社會公共停車場、庫(含P+R停車場)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20%建設,其他類公共建筑(如醫院、學校、文體設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車位的15%建設,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并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條件。
以下為通知全文:
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電動汽車推廣應用及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我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保證充電設施安全高效利用及運營,有效緩解能源和環境壓力,促進海南生態省建設,支撐我省“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戰略的實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和《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目的是:以國家電動汽車發展戰略為指導,加強統籌協調和引導,以純電動汽車應用為重點,以公共服務領域用車為突破口,在全省加快推廣電動汽車應用。按照統一標準、依托市場主體的思路,建設布局合理的充電設施網絡和完善規范的充電服務運營體系,形成便捷高效的電動汽車運行服務保障體系,努力構建海南電動汽車生態圈,深化生態建設和智慧城市的內涵,增強國際旅游島競爭力。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電設施。按照服務對象分類,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包括四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指在個人用戶所有或長期租賃的固定停車位安裝,專門為其停放的電動汽車充電的充電樁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為公務車輛、專用車輛、員工車輛等提供專屬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指在社會公共停車場、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商業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車場、加油(氣)站、高速公路服務區、交通樞紐、園區景區等區域規劃建設,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
(四)集中式充換電站,指獨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規劃的,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換電站及接入上級電源特定公用充電設施中的一類。原則上建設充電車位不少于16個或者充電設施總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
第四條 全省行政區域內(不含三沙市)充電設施的布點規劃、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三沙市可參考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充電設施規劃是指導充電設施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是電力建設和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重要支撐,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本區域“多規合一”中,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同步,定期編制并公開發布。
第六條 充電設施規劃主要包括省級規劃和市縣區域規劃。省級充電設施規劃由省發改委負責編制,市縣區域充電設施發展規劃由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報省發改委銜接并達成一致后,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公開發布。省級規劃指導市縣規劃,各市縣充電設施規劃要符合全省的統一規劃。
第七條 市縣充電設施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政府要求,結合本區域經濟發展需求,資源、產業發展需要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因地制宜提出本區域充電設施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規劃布局及保障措施。尤其要明確所屬地區的公用充電設施、集中式充換電站的建設規模和布局布點,提出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的建設原則和建設規模。
第八條 規劃編制中,應通過聯席會議、專題討論、調研走訪等機制和方式,將充電設施及相關附屬、配套設施的建設與改造及時納入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路網規劃、電力規劃中,并做好有關銜接工作。
第九條 規劃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充電設施規劃進行適當滾動調整。市縣充電設施規劃滾動調整由市縣充電設施主管部門負責,經與省級規劃銜接調整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程序公開發布。
第三章 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十條 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快慢結合、分類落實”的原則,逐步形成以用戶居住地自用充電設施,單位內部停車場、公交及出租等專用場站配建的專用充電設施為主體,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社會公共停車場、路內臨時停車位配建的公共充電設施為輔助,以城市快充站(換電站)和高速公路(高鐵)加油站(服務區)配建的城際快充站、獨立占地集中式充換電站為補充,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為支撐,加快建設適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電設施。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充電設施。
(二)在辦公場所建設快慢結合的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商業、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停車場、交通樞紐、加油站以及具備停車條件的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四)原則上除集中式充換電站獨立占地外,其他類型充電設施利用停車場(位)等現有建設用地進行充電設施建設,或與建筑物同步建設。
(五)原則上各類充電設施應優先建設在地面,對確需依托地下停車場建設對外運營充電設施,要嚴格審查,嚴把安全關。
第十一條 各類用途的停車場充電樁(站)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區,配建地面停車位要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表箱、電力容量預留等);新建地面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原則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車位比例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需配建地面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二)已建和在建住宅小區,地面自用停車位要100%改建充電設施或滿足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地面專用停車場、公用停車場(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場),要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實施,在2020年前停車位的10%以上要實現配建充電設施;已建在建高速公路加油(氣)站(服務區),原則上在2018年前地面停車位的30%以上要配建充電設施。
(三)在市縣區域范圍內,原則上每2000輛電動汽車至少建設一座集中式充換電站。在城際高速交通線(環島高速鐵路、高速公路)上,原則上按每座集中式充換電站服務半徑50公里配建。
(四)鼓勵各地區根據實際條件在以上配比原則基礎上,提出各市縣具體配建比例。
第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充電設施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符合本省相關標準。
第十三條 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應滿足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建設數據采集、信息通訊要求,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統一管理。已建成的對外運營的及非對外運營改為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若未滿足平臺要求,須改造后方可運營。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投資主體可以為個人,也可以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一)自用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報建手續。
(二)不對外運營的專用充電設施。無需新增用地面積的項目,無需辦理備案審批及相關報建手續;新增占地面積的項目,在當地市縣政府發改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三)對外運營的專用充電設施及公用充電設施,均需當地市縣政府履行備案程序。其中,需新增用地面的項目還需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四)集中式充換電站。項目實行省級備案,具體辦理流程按照《海南省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執行,并辦理相關報建手續。
(五)不對外營運改為對外營運的充電設施,需在當地市縣政府發改部門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對于充電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批和建設審批,發改部門、住建(規劃)部門要簡化備案審批流程和建設審批流程,加快辦理,在承諾辦理期限內完成相關手續。同時,各市縣發改部門、住建(規劃)部門于每季度末后10日內,將本季充電設施項目備案情況分別報送省發改委、省住建廳。
第十七條 充電設施備案項目應符合《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和各市縣充電設施布局要求,明確建設地點,并獲得建設地點產權單位的認可,或取得用地的初步意見(獨立占地項目)。
第十八條 充電設施配套供電建設及報裝要求。
(一)自用充電設施。由居民個人直接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報裝,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該支持和配合建設,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借機收取費用。供電企業須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給予審定。
(二)專用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需增容改造的,向當地供電企業提請報裝申請,供電企業須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
(三)集中式充換電站。由產權單位向當地供電企業申請接入報裝,供電企業須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對充電設施安裝建設提供電網接入支持,并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優化流程,簡化手續,限時辦結;通過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
第二十條 自用充電設施安裝建設的施工人員應具備電工專業資格。專用充電設施、公共充電設施及集中式充換電站安裝建設的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機電工程施工總承包或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二十一條 自用、專用、公用停車場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在充電設施安裝過程中,應當配合充電設施建設企業,及時提供相關建筑、設施設備工程竣工圖或指認停車區域內電源位置及暗埋管線的走向,配合確定充電設施配電箱、表箱安裝位置、電源走向,并指定專人配合現場勘查、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充電設施建設企業需要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提供現場秩序維護、清潔衛生等服務的,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所有人)協商約定各自職責、服務內容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充電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一)不參與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
1.自用充電設施,由用戶自行組織驗收;供電企業負責驗收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及計量裝置,并應對充電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由物業公司(或產權所有人)自行組織驗收;供電企業負責驗收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及計量裝置,并應對充電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二)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
1.除集中式充換電站外,其他對外運營充電設施,原則上由當地發改部門組織驗收,也可由當地發改部門委托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其中,供電企業負責驗收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及計量裝置,并應對充電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2.集中式充換電站,原則上由省級發改部門組織驗收,或由省級發改部門委托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其中,供電企業負責驗收產權分界點前接入上級電源的設施及計量裝置,并應對充電設施驗收提供技術指導。
第五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銷售企業或充電設施建設企業應負責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調試、維護、管理等一系列服務,并保證用戶正常充電和用電安全。 所有對外營運的充電設施,應當由具備資質的運營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鼓勵充電營運企業提供應急充電服務。
第二十四條 鼓勵各類投資者將充電設施委托給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統一管理,個人自用、公共機構和企業專用的充電設施,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公共機構等單位可與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形成優勢互補、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準入:
(一)經省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二)遵守國家及本省的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按照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三)按國家和本省相關要求能實現充換電數據共享,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實現充電設施互通互聯。
(四)擁有8名以上專職運行維護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其中在冊持進網作業證上崗電工不少于3人,高壓電工不少于2人),專職運行維護團隊在設施運行地區應滿足樁群規模要求。
第二十六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準入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資料(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用工合同等)。
(五)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六)承諾自備案之日起1年內建設完成或運營總功率不少于1500KW充電設施的承諾函。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第二十七條 運營企業的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制,即省級充電設施主管部門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將運營企業是否滿足準入條件的信息及相關資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運營企業納入年度公布的充電運營企業目錄,并實行動態管理。列入目錄的運營企業可在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注冊,獲得電量補貼。
第二十八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取消其準入資格:
(一)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有關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
(二)充電設施使用率較低、長期不對外開放經營的。
(三)充電運營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違反交易規則、企業信用等級差、破產倒閉、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等。
(四)未能如實履行準入時所承諾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充電設施租賃到期或不再使用充電設施的,充電設施所有權人或運營企業應向供電企業或物業服務企業辦理拆表銷戶手續,并拆除充電設施。其中,對外運營的充電設施經備案審批的,須向原備案審批部門申請注銷。拆除作業過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充電專用停車位應設置明顯導引標志和電動車專用標示。對違規占用充電專用停車位的車輛,交警部門應配合充電專用車位的所有權人,給予通知提醒、挪車處理,或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為確保充電安全,充電設施用戶及運營企業應使用規范的充電設施對電動汽車進行充電操作,充電設施用戶及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充電設施的操作規定安全、規范地使用充電設施,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充電設施。充電設施在安裝建設時,須與燃油汽車停放場地設置相應的隔離。
第三十二條 明確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電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充電設施安裝建設時,要依法依規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督促充電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設施及其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三條 組建全省統一的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管理機構是非盈利組織,參照股份制公司模式組建,由省國有企業相對控股,原則上平臺管理機構的控股公司不能參與充電設施運營活動。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協調、監管充電交易,提供交易結算和相關服務;負責充電行業信息統計;負責對外運營企業注冊和相應管理,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為政府部門市場監管,安全監督提供支撐。
第三十四條 組建充電設施市場管理委員會。為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組建由充電設施制造企業、運營企業、供電企業、售電企業,電動汽車制造企業、重要充電設施用戶等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按類別選派代表組成,負責研究討論交易機構章程、交易和運營規則,協調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相關事宜,監督管理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等。市場管理委員會實行按市場主體類別投票表決的議事機制,不得從平臺領取薪酬。地方政府充電設施管理部門可以派員參加市場管理委員會有關會議。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結果經審定后執行,充電設施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否決權。
第三十五條 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機構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市場管理委員會、政府監管。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如有爭議,報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議定。其他工作人員,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公開選聘、擇優選取。管理機構主要收益為注冊費、年費、交易手續費、信息服務費,其利潤原則不得超過8%,具體收費市場管理委員會議定。
第三十六條 鼓勵依托充電設施管理平臺,充分融合互聯網、物聯網、智能交通、大數據等技術,通過“互聯網+充電設施”,實現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和智能電網間的能量和信息互動,提升充電服務的智能化水平。鼓勵圍繞用戶需求打造具本省特色的APP,為用戶提供充電導航、狀態查詢、充電預約、費用結算等服務,擴展增值業務。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要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對符合行業規劃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要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加快辦理速度,并在財稅、土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鼓勵積極利用現有場地和設施建設充電設施。
第三十八條 對充電設施建設給予土地政策支持。
(一)充電樁原則上應利用現有建設用電建設,利用市政道路建設充電樁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國家支持充電設施建設的用地政策,明確充電設施建設用地要求,并將其納入當地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
(三)將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范圍,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根據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情況,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四)新建充電設施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保障。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場所配建充電設施,各市(縣)政府應協調有關單位在土地利用、規劃和報建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條 明確充電設施及配套設施建設方式。
(一)新建或改擴建建筑項目停車位。必須按充電設施配建原則,統一將供電線路敷設至停車位(或預留敷設條件),預留電表箱、充電設施安裝位置和用電容量,并制定好公共停車位的供電設施建設方案。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項目施工圖時,對充電設施設置進行強制性標準審核。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審核。
(二)已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區的自用停車位。供電企業要根據電動汽車發展規劃及應用推廣情況,按照“適度超前”原則,結合老舊小區(含高壓自管小區)改造,對專用地面固定停車位(含一年及以上租賃期車位),按“一表一車位”模式進行配套供電設施增容改造,每個車位配置適當容量電能表,配套電網改造費用,納入輸配電價統籌核算。
(三)已建和在建專用、公用停車位(含居民小區公共停車位),各產權單位(或物業公司)自行或委托(聯合)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供電企業等按配比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充電停車位改造任務,并開展運營,允許運營企業收取一定充電服務費。供電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及用戶的充電需求,做好產權分界點后配套供電設施改造工作,合理配置供電容量。
第四十條 出臺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督促、引導充電設施及配套供電設施建設和改造。對拒不規定時限按配比原則完成停車位改造任務或阻撓充電設施建設的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產權人),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并扣減相關企業和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評分。
第四十一條 對自用充電設施建設(安裝),省住建部門要參照國家發改委等四部委聯合印發的《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出臺《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居民小區內充電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要據此,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所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開展現場勘查、用電安裝、施工建設等工作,不得阻撓充電設施合法建設需求。
第四十二條 供電企業要加強配套電網建設,要根據住宅小區、各類建筑物配建充電設施的需求,合理提高用電設計標準,修改完善相關標準規范。供電企業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不得收取接網費用,相應資產全額納入有效資產,成本據實計入準許成本,在電網輸配電價統籌考慮。
第四十三條對充電設施用電給予價格支持。
(一)對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二)其他充電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用電價格。
(三)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四)對電動汽車充換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充換電服務費標準上限由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結合充換電設施服務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換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環島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公用充電設施服務費標準上限由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給予補貼,暫定如下:
(一)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運營階段按充電電量,給予運營度電補貼,暫定補貼期限為5年。補貼標準0.1元/千瓦時;按照安裝額定功率為基數,每個充電樁(站)補貼上限為,每千瓦不超過200元/年。按屬地原則,補貼費用省、市(縣)各承擔50%。
(二)對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投資和運營給予補貼。對2016年至2020年省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30%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對省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資金補貼,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外運營并接入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充電設施、省級充電設施信息平臺的具體補貼標準、補貼申請流程和申請材料及補貼有關要求,屆時以即將印發的《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專項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為準。
第四十五條 鼓勵、推動公交、出租車場站以及社會公共停車場等各類公共資源有效整合,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同步推動充電設施項目一體化建設;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建設運營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城市公共充電網絡及智能服務平臺。
第四十六條 拓寬融資渠道。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等質押融資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財政出資和社會資本投入的多層次擔保體系及政府引導型基金,支持充電設施發展,研究制定發行充電設施企業債券等辦法,適時推出充電設施資產證券化產品。
第四十七條 為鼓勵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在滿足充電設施用電量單獨計量的條件下,全省重點用能單位充電設施相應的能耗不納入年度考核范圍,重點排放單位充電設施的碳排放不納入年度核查和履約范圍。
第四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充電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標準,加強監督管理力度。電力監管部門應對充電設施供電環節加強監督,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建設施工部規范等行為的查處力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明確充電設施供電及消防的設計審核、驗收及備案抽查等監督檢查的細則,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供電企業和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配合監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信息,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責任企業和責任人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對于供電企業服務不合規、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和個人違規用電等違法違規情況,依法依規進行查處,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七章 職責分工
第四十九條 職責分工如下:
(一)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充電設施建設統籌協調與推進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充電設施專項規劃,指導各市縣發改部門編制本區域充電設施規劃;統籌協調將充電設施配套電網建設與改造項目納入配電網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負責全省新增用地集中式充電站的備案及驗收工作;組建充電設施信息平臺,構建充電設施管理委員會,推動充電設施健康有序發展,負責全省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審批及動態管理工作;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充電設施財政扶持政策。參與全省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及充電服務費管理。統籌協調全省充電設施建設有關問題。
(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全省電動汽車產業發展、推廣應用和充電設施規劃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推動充電設施生產制造,提高產品質量,推進新型充電技術及裝備研發和應用。
(三)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研究制定支持我省充電設施建設的財政補貼支持政策;負責監督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
(四)省國土資源廳:將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指導和督促市縣依法保障充電設施建設等配套設施用地的供應,研究出臺充電設施建設配套用地的扶持規定。
(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出臺《海南省建筑(停車場)項目配套充電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海南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充電設施建設的地方標準;負責指導各地充電設施建設與城鄉規劃銜接;指導各地做好建設項目中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充電設施方案審核、規劃驗收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停車場產權人)落實配套充電設施改造任務;推動物業小區供電抄表收費到戶。
(六)省商務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擁有自用產權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配建工作。
(七)省交通運輸廳:督促高速公路沿線,交通部門管轄范圍區內的加油站(服務區)落實充電設施配建工作。
(八)省物價局:負責研究制定充電設施用電價格和充電服務指導價格;逐步推動充電設施用電峰谷分時電價政策。
(九)各市縣政府和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市縣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落實,建立推進充電設施建設協調服務機制,并明確相應職責,按照《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所確定本市縣的目標任務,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明確工作要求和進度,確保本市縣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等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十)海南電網公司: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充電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建設;研究并制定充電設施接入申報流程及服務規定,保障電網接入和電力供應。
(十一)省旅游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科技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地稅局、省質監局、省消防總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支持充電設施規范有序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王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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