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發布,辦法提出,個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其依法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停車場所上投資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并擁有充電基礎設施所有權。
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應當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委托充電設施施工企業提供施工服務或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應當告知用戶提供的充電樁產品參數、價格、產品責任保險、建設維護服務內容、服務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用戶可選擇接受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可另行委托充電設施運營商提供綜合性服務。
附件下載:《浙江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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