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出臺了《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辦法指出,公用充電樁須獲得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須符合國家標準、杭州省和杭州市相關技術要求。
政策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建科發〔2017〕70號
各相關部門:
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工作,提升服務水平,確保公用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優質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各區(縣、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新能源電動汽車專車、分時租賃公司和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等遵照執行。
杭州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2月13日
第一條為規范和優化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工作,提升服務水平,確保公用充電樁高效、規范、安全、優質運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和《杭州市推進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辦法》(杭政辦函〔2016〕60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公用充電樁的運營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公用充電樁須獲得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其接口標準、安全措施、通信協議等技術指標須符合國家標準、我省和我市相關技術要求。充電樁電網接入點的電能質量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監測,保障公共電網安全。
第四條鼓勵企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保障充電樁品質,當國家和省、市新標準、新要求頒布時,應及時對公用充電樁進行改造升級。
第五條公用充電樁項目應符合國家消防規范,配置電器專用消防設備。充電樁制造企業應為本企業生產的充電樁設備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為本企業運營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同時,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會同停車場(庫)管理單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搶險機制。
第六條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化管理系統統一的接口要求,在建設公用充電樁時同步將充電樁基本參數和使用管理動態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智能化管理系統。
第七條公用充電樁應在停車場(庫)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標識、標志,場內應設置服務指南,明示運營企業的名稱、運營時間、充電樁主要指標、操作規程、收費標準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務和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八條公用充電樁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運營企業應組織各相關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等標準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驗收資料應及時報送所在區(縣、市)住建部門或區(縣、市)明確的相應職能部門,并同步報送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
第九條公用充電樁收費結算應便捷通用,應支持銀行卡、手機端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經物價部門核定(備案)的收費標準進行計價結算。
第十條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強化社會責任意識,承擔公用充電樁運營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維護保養隊伍,加強對充電設施的日常維護檢修和巡查登記,對故障情況應及時響應并在1個工作日內落實維修;同時做好充電現場的引導服務和咨詢投訴處置,確保充電樁安全、規范運行。
第十一條鼓勵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規模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應與停車場(庫)管理單位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在雙方協商基礎上,可以建立利益分享機制。
第十二條停車場(庫)管理單位應積極支持充電設施高效使用,優化現場組織管理,確保充電車位優先滿足電動汽車充電需求,在非充電車位有空位情況下,燃油車輛不得占用充電車位;當車位緊張時,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適當預留一定量的充電車位,確保進場電動汽車充電需求。
第十三條電動汽車用戶使用公用充電樁進行充電時,應遵守停車場(庫)管理規定,自覺服從現場工作人員指導和管理,并按照操作指南安全、文明、規范使用充電設備。
第十四條新能源電動汽車專車、分時租賃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規范使用充電設施的教育培訓機制,從業人員需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同時,要將從業人員遵守停車場(庫)管理及規范使用充電設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第十五條市建委應會同各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新能源電動汽車專車和分時租賃公司建立公用充電樁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并提升監管效能,保障充電設施有序運營。
第十六條市建委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建立充電基礎設施第三方機構核查機制,加強對公用充電樁建設運營企業管理水平、服務意識、運營效率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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