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獲悉,臨汾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已經下發并執行。
低速電動車國標制定已歷時一年多,但期間除了國標草案曝光之外,正式文件一直未出臺,山西臨汾為規范低速電動車生產和使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結合山西臨汾市實際情況,制定了暫行辦法,這也符合工信部發聲的“發揮地方人民政府在低速電動車治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的精神。
就相關技術條件要求而言,山西臨汾的暫行辦法比此前曝光的國標草案寬松,如可用鉛酸電池、車身尺寸方面放寬到≤4200mm(國標草案限定不超過3500mm)、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國標草案限定不超過750Kg),最高速度不超過50km/h(國標草案限定不超過70km/h)。
具體管理辦法方面,暫行辦法要求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低速電動汽車號牌、登記證書參照國標式樣制作,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開頭為“晉L電”;允許低速電動車在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公路行駛,城市道路行駛時走機動車道。
暫行辦法同時指出,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臨汾市低速電動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市低速電動汽車產業健康發展,大力發展綠色交通,加強節能減排,規范低速電動車生產和使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低速電動車系指以鉛酸蓄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氫燃料電池組等為動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或景區、社區代步的四輪載客車輛。
第三條臨汾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臨汾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低速電動車有關地方標準的制定及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管。臨汾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低速電動車注冊登記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市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市質監局檢測產品質量,由市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公安部門對車輛進行注冊登記的行為。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臨汾市境內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及產品管理。
第六條對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臨汾市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電動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乘員不超過4人,總質量不超過1300 kg,最高速度不超過50km/h。
第八條低速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200mm×1700mm×155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經濟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經濟耗電量≤15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離地間隙≥135mm。
第九條低速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應制定企業產品標準在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企業產品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
第三章 生產企業備案條件
第十條從事低速電動車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企業注冊登記、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 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四) 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及試驗驗證能力;
(五) 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六) 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及專項技術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要求;
(七) 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八) 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第十一條《低速電動車生產備案條件及考核要求》(以下簡稱《生產備案條件》)由市經信委統一制定發布。
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項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批準文件;
(五)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
(六)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市經信委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委托中介機構對其進行生產條件現場考核。
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結論分為通過和不通過兩種。經考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三條 通過低速電動車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在市經信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無問題的企業,即可開展產品備案申報工作。
第四章 產品檢測
第十四條低速電動汽車的出廠檢測工作,由企業自行檢測或委托有檢驗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市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對低速電動汽車的產品質量進行不定期抽驗。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等要求進行產品質量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檢驗。
對出具虛假報告的檢測機構,由市質監局依法處理,并取消其檢測資格,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生產的低速電動車產品,經檢測機構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生產企業即可向市經信委申請產品備案。
第五章 產品備案
第十七條通過生產條件現場考核的企業申請低速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 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 產品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 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 檢測機構出具的整車質量安全檢測報告;
(五) 產品合格證樣張;
(六)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八條 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并將產品審查報告上報市經信委。
第十九條市經信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市經信委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二十一條 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備案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二條市經信委根據低速電動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復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企業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第六章 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并報市經信委和市公安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低速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銷售低速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和至少2年的售后跟蹤維護服務。
第二十七條 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并及時向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低速電動車允許在二級以下(不含二級)公路行駛;城市道路通行范圍,由當地政府根據交通流量等通行條件確定 (公園、景區、社區、廠區、機場等區域無限制使用)。行駛時走機動車道,遇快、慢行線分道時走慢行線,無快、慢分道時靠右側行駛。
第三十條對列入《目錄》的低速電動車實行登記管理。低速電動汽車參照機動車管理,實行備案登記掛牌制度,低速電動汽車登記參照《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登記掛牌后上路行駛。低速電動汽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且在1年內辦理注冊登記的,登記時免予安全技術檢驗,在此期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低速電動汽車號牌、登記證書參照國標式樣制作,電動汽車號牌底色為綠色,開頭為“晉L電”,低速電動汽車登記掛牌時只收取工本費,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二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低速電動汽車的駕駛人員應當取得C3(含C3)以上駕駛證。
第三十三條 低速電動汽車的道路交通管理參照執行機動車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低速電動汽車安全技術檢驗每年由生產廠家進行車輛檢測,公安交管部門負責后續的人工查驗。
第三十五條 低速電動車參照機動車由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承保。
第三十六條 低速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低速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本市低速電動汽車不得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公安交警支隊、市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人民團體,新聞單位。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8日印發
校對:郭強(市經信委) 共印130份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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