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條《34名車主出京持電子保單被罰》的新聞十分吸引眼球,新聞中兩位北京車主在河北、上海因未在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的違法行為被處罰。在河北邯鄲的處罰案例中,交警還要給車主普法。上海被處罰的車主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雖然和北京近600萬輛機動車比較起來,只有區區34位車主被罰是極小概率事件。但臨近十一,高速免費,有很多車要自駕出京旅游,此新聞一出讓持電子保單的車主陷入了困惑!尤其是對于北京的電動車主而言,開純電動汽車出游本就因為充電難而發愁,再加上個電子保單被處罰的事件,可能就會取消十一自駕游計劃了!其實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只需要一個小操作就能避免被處罰。今天老翁就把這個辦法教給你。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的是,持電子保單的北京車主到底遇到了什么法律困境。
新聞中被處罰的車主均是因為未粘貼保險標志被處罰的。那么未粘貼保險標志被處罰的依據是來自于哪里呢?也許你會想當然的認為是來自于公安部門的行政法規。其實你只說對了一半!
公安部第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的第七章第五款第(四)條,即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記1分。公安部123號令的作為全國性行政法規,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設立的。在道交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是: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由此可見,無論是法律還是公安部令,均是使用了“放置”一詞。而在道交法和公安部123號令中,又都沒有相關內容規定如何“放置”。因此如果僅從道交法和公安部123號令上來說,只要是打印出來交強險標志并隨車攜帶,就可以認為是放置了保險標志。新聞中的車主也的確是打印了保險標志并在交警檢查時拿出了標志,但仍然被處罰。所以被罰車主并非完全因為公安部123號被罰,那么被罰的原因是什么呢?
如果大家認真看過自己的電子保單,就能找到答案了。雖然每家保險公司的電子保單形式并不相同,但是在電子文件中均包含了交強險保單、保險標志、商業險保單三部分。在保險標志的頁面上,有電子版的保險標志。如下圖:
在這個保險標志的背面上印刷了保險單號、號牌號碼、保險期間三行內容。
在注釋中的第2條規定了如何“放置”:此標志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就是因為這個保險標志背面注釋的第2條,河北、上海的交警才能行駛處罰權。如果不是因為這個標志上所規定的需要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那么交警就沒有完備的法律依據對車主進行處罰。因此老翁特別提醒所有持電子保單出京的車主,為了避免因未粘貼保險標志被處罰,一定要把打印出來的保險標志貼到前窗右上角!一定要把打印出來的保險標志貼到前窗右上角!一定要把打印出來的保險標志貼到前窗右上角!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可能很多車主還會問老翁,自己打的標志跟保險公司發的標志無論是材質還是顏色均不一樣,那自己貼上去的保險標志人家交警認嗎?這點還是多余擔心了。為什么呢?我們可以通過現行的法律法規找到答案。首先是看一下這個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的正面印上了監制單位:中國保監會
保監會監制說明這個標的發行和審驗權利在保監會,而非交管部門。從道交法中也能找到這方面的證據:
道交法第十三條只賦予了交管部門發放檢驗合格標志的權利
在中國保監會的官網上也可查到保監會關于交強險標志的通知: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到,保監會才具備審驗交強險標志真偽的權利,交管部門只具檢查是否按照規定放置交強險標志的權利,也就是只有查驗是否在前窗右上角粘貼了保險標志的權利。只要粘貼了標志,就是合法的,沒有粘貼就是不合法要接受處罰。從新聞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交警并非因為保險標志材質的問題處罰了車主,而是因為車主沒有把保險標志貼到前窗右上角。
綜合道交法、公安部123號令和保監會的相關通知,各位車主只要把電子保險標志打印出來貼到前窗右上角,就可以坦蕩的出京自駕游而無需擔心被處罰了!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電動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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