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結聯合發布《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1、針對年產2000乘用車企業,放寬燃耗
2000企業放寬,對油耗影響微乎其微,且符合國際慣例。
2、針對年產30000以下的傳統燃油車企業,不納入積分考核
意見稿為5萬,60家企業入圈;現調整為3萬,70家企業受控,使更多企業受控,有利于積分供應。
3、2019年新能源負積分,可以采用2020年積分沖抵
新能源積分實施在2021年(每年3月1日前匯報上一年度)才切實執行!而2021的新能源積分比例在《辦法》中明確說明待制定,這是作甚?!
(一)建立積分核算制度和積分管理平臺
境內各乘用車生產企業、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都作為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核算主體,單獨實施核算。建立汽車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管理平臺,統籌推進積分公示、轉讓、交易等,企業通過該平臺開展積分轉讓或者交易。
(二)明確積分核算方法
《辦法》規定了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和新能源汽車積分核算方法,明確了與積分核算相關的實際值、達標值、目標值等指標的核算方式。
(三)有條件地放寬小規模企業的燃料消耗量達標要求。
鑒于小規模企業不具備規模優勢、降低油耗難度大,結合我國實際及國外經驗,《辦法》對年度生產量2000輛以下并且生產、研發和運營保持獨立的乘用車生產企業,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獲境外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以及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放寬其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的達標要求。其中,對年度進口量2000輛以下的未獲授權的進口乘用車供應企業,暫不實施積分核算。
(四)設立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的門檻。
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是核算新能源汽車積分達標值的重要參數。《辦法》對傳統能源乘用車年度生產量或者進口量不滿3萬輛的乘用車企業,不設定新能源汽車積分比例要求;達到3萬輛以上的,從2019年度開始設定積分比例要求,其中:2019、2020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分別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積分比例要求另行公布。
(五)實行積分并行管理。
一是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積分中,正積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結轉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在關聯企業間轉讓;負積分抵償歸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業結轉或者受讓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積分,使用本企業產生或者購買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二是新能源汽車積分中,正積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結轉(2019年度的正積分可以等額結轉一年);負積分可以采取購買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的方式抵償歸零。三是負積分抵償方面,應當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報告后90日內完成負積分抵償歸零;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可以抵扣同等數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負積分。
(六)完善監督管理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商務、海關、質檢等部門對積分進行核查,并發布積分核算情況年度報告。建立乘用車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要求企業提交信用承諾書并向社會公示;企業未按規定報送數據、提交積分報告,情節嚴重的,作為失信企業進行通報。同時,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完善積分管理的經濟措施。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EV芯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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