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晚間,力帆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力帆股份)公告稱, 子公司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帆乘用車”)近日收到財政部下發的《財政部關于重慶力帆乘用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專項檢查的處理決定》,對力帆乘用車2395輛不符合申報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
根據《處理決定》,截至檢查日,力帆乘用車申報2015年度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中,有1353輛車電池芯數量小于公告數量,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1328輛車電池單體生產企業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不一致,扣除車輛重復統計因素,共計2395 輛不符合申報條件,涉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11408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30 號)第八條和《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 號)第二條的有關規定。
針對上述問題,根據《私人購買新能源汽車試點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30 號)第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對力帆乘用車上述2395輛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并取消力帆乘用車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資格。
力帆股份在公告中稱,上述處理結果對力帆乘用車會產生一定資金壓力;上述2395輛新能源汽車中央財政不予補助,將可能導致對公司2015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4689萬元,對2016年度營業收入及稅前利潤涉及減少約為 6719萬元,該事項具體的會計處理方法及準確的數據可能還會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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