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穗財工〔2014〕554號)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財政局
2014年12月30日
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 號)和《廣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 年)精神,為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以下簡稱推廣應用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購置、充電設施建設等財政資金。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通過我市公交行業綜合補貼予以支持。
中央、省財政安排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中央、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補貼范圍和部門職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按照《關于繼續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 號)規定,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及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條 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推進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各項工作,按照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擬定每年的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會同市財政局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績效。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交委、建委、科技和信息化局、國資委、城管委、公安局、郵政管理局等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職責分工,提出年度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建議,按照批復的資金使用計劃組織實施,做好推廣應用資金的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推廣應用資金,審核推廣應用資金使用方向,按規定和程序將推廣應用資金納入預算報經審議后及時核撥資金,并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項目審核,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開展推廣應用資金使用情況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七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推廣應用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章 補貼標準
第八條 推廣應用的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3〕551 號文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地方財政(含省、市補貼)對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補貼原則上按照與中央 2013 年補貼標準 1:1 的比例確定最高補貼上限。乘用車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包含中小客車競價收入中安排的 1 萬元)總額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 60%。
公交車、專用車扣除中央、省的補貼后,未高出常規公交車、專用車的價格部分,市財政不再予以補貼。
第十條 實行政府采購的新能源汽車,新能源汽車價格是指新能源汽車中標價格。
第十一條 對除個人投資建設的自用充電樁(機)以外的滿足國家通用性標準要求的充電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充電樁(機)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配套配電設施),原則上按經有財政投資評審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投資額可給予(不含土地費用)30%的財政補貼。對于經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必須要保證至少 5 年的正常連續使用,如果在不到 5 年內因拆除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被補貼方必須退還財政補貼金額。
第四章 資金支出計劃編制和下達
第十二條 每年7月底前,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業務主管部門進行下一年度推廣應用資金項目申報和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提出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建議和相關依據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和各業務主管部門提交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建議,會同市財政局 8 月底前匯總編制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草案,按照財政預算編制程序納入預算審核。
第十四條 每年9月底前,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下一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計劃。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推廣應用計劃開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
第十五條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后,業務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復的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結合推廣任務開展情況,向市財政局申請資金撥付。
推廣應用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報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批后的調整推廣應用計劃抄送市財政局。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六條 推廣應用資金安排的新能源汽車應在廣州市注冊登記。生產企業注冊在廣州市的,購置補貼直接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生產企業注冊在外地,但在廣州市有注冊經銷企業的,購置補貼撥付給車輛生產企業授權并在廣州市注冊的經銷企業;生產企業注冊在外地,且在廣州市無注冊的經銷企業,購置補貼撥付給車輛購置單位。
購置補貼撥付至個人的具體審核工作規則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申請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補貼,需提供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有關證明材料、車輛中標通知書(不需招投標的除外)、車輛購銷合同(協議)、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公示、購車發票以及車輛行駛證等原始憑證(提供備查)和復印件(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加蓋單位公章),制作購置車輛明細表和匯總表,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改委,市發改委匯總審核后送市財政局審核、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推廣應用資金使用計劃,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對符合資金撥付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第十九條 充電設施建設采取事后補助,由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向市經貿委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申請資料:
1.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2.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3.經有財政投資評審資質的第三方審計的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及充換電設施投資清單(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資產的配電、充電、換電、監控、通訊等設施、設備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
4.項目驗收合格證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條 市經貿委、市建委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核,報市發改委匯總審核后,市財政局按充電設施建設工作規則(充電設施建設的具體審核工作規則由市經貿委牽頭制定)、各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情況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核撥資金。
第六章 資金監督和績效
第二十一條 獲得推廣應用資金支持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和會計核算,如實、完整、規范反映推廣應用資金使用情況,自覺接受和配合財政監督、績效評價和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項目監督與評價制度,組織開展推廣應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自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完成后,各業務主管部門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織驗收,驗收情況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驗收意見對項目推廣應用資金進行結算。結算后有余額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完成審核,并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按原撥款渠道將結余的推廣應用資金退回市財政。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業務主管部門,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同時提交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核的項目資金結算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 7 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財政局完成審核提出處理意見,并提交市新能源汽車發展領導小組審議;市新能源汽車發展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 7 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定。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程序將財政資金退回市財政。
第二十六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推廣應用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審計,組織開展推廣應用資金使用績效評價(自評)以及第三方績效評價工作,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財政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取得的推廣應用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違反,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 427 號)等有關規定全額追繳推廣應用資金,依法追究項目單位和人員責任,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取消其再次申請推廣應用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享受本辦法補貼的時間為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有效期至 2016年 12 月 31 日。《印發廣州市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配套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穗財工〔2012〕236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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