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海南省商務廳印發《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辦法中所稱新能源汽車企業是指注冊在海南省的整車生產企業、外省整車生產企業在海南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生產企業,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擬在我省銷售的車型,需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此外,還要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公告原文如下:
各有關企業: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的要求,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聯合制定了《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向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反映。
單 位 聯系電話
海南省商務廳 0898—65330684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0898—65397932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6年6月28日
海南省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全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扶持資金申報工作,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促進生態省建設的實施意見》(瓊府〔2016〕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企業是指注冊在海南省的整車生產企業、外省整車生產企業在海南省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
第三條 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生產企業。
(二)新能源汽車企業備案擬在我省銷售的車型,需同時進入國家新能源汽車公告目錄和免稅目錄。
(三)具備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具體包括:
1、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相應的設施設備;
2、履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法定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
3、在全省設有2家(含2家)以上合法授權、布局合理、滿足市場需求的維修保養網點。維保網點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配備一定數量的充電設施,以快速充電為主,承諾對社會開放;承諾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能及時處置,并組織做好相關應急宣傳培訓工作。
4、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以先到者為準)的質保。
(四)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具備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調查能力,對可能存在缺陷的產品依法組織調查分析,履行召回義務;企業作為主體責任者,應制定動力電池系統回收實施方案,并按承諾要求進行回收處理。
(五)生產企業各項承諾須在其銷售、維修和服務等機構和場所向社會進行明示,對消費者負責。
第四條 具備條件的新能源汽車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手續。申請備案時,先登陸商務部“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http://bfqc.scjss.mofcom.gov.cn)中的“汽車貿易”模塊進行備案登記,在錄入企業名稱后加注“新能源汽車”,如“×××汽車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完成網上信息錄入后,向省商務廳提交以下加蓋本企業公章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備案材料目錄;
(二)企業信息備案登記表(從備案登記網上打印1式3份);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已按“三證合一”要求登記的企業只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新能源汽車維保網點一覽表》(附件1);
(五)《公告目錄及免征購置稅目錄清單》(附件2)及相關的證明材料,由各備案申請企業自行提供;
(六)經營場所、辦公設施的圖片資料(彩打A4紙圖片);
(七)新增產品申報僅需填寫目錄清單及提供第四條第(五)款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五條 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按職能分工負責審核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及勘驗。海南省商務廳每月前5個工作日受理新能源汽車企業的備案申請,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到實地驗核,對符合條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通過海南省商務廳網站(http://www.dofcom.gov.cn)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http://iitb.hainan.gov.cn)向社會公布已備案的企業和車型。
第六條 完成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每月5日前向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分別提交上月《新能源汽車月度銷售情況表》(見附件3)。
第七條 已備案的新能源汽車企業法人、名稱、地址等重要信息變更后,應及時到原備案登記網上變更,并將“企業信息備案登記表”提交海南省商務廳核存。
第八條 國家及地方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的鼓勵政策(含扶持和補貼資金)將在完成備案登記企業中組織實施,不落實備案登記的企業不得享受。
第九條 新能源汽車企業不如實申報備案和提交材料的,記入誠信檔案,給社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取消備案資質并在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引用的標準或規定發生變更或調整,按新要求執行,國家相關標準頒布后,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商務廳會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并適時根據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下載:管理辦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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