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家住廈門集美XX新城的車主張先生購買了一輛特斯拉電動汽車,在9月順利完成了提車事宜。當時,隨車有贈送一臺特斯拉的家用交流充電樁,以供張先生安裝在車位旁作日常補電使用。
然而,等到張先生向物業提出安裝充電樁的申請時,卻遇到了重重困難并展開了自己漫長的維權之路。
張先生在小區內的地下停車場有長租一個車位,并且簽署了相關租賃協議,租期3年。原車位產權人亦支持張先生安裝充電樁,此條件已經滿足了國家對于報裝充電樁的車位要求,然而卻還是遇到了下面漫長的維權之路:
? 關鍵節點情況:
1) 向電力部門提交了申請,電力部門受理安排了專工場勘測符合電表安裝條件,但是在供電局安裝電表時物業反悔已有安全隱患及需要進行過半業主同意的理由為阻攔表示不允許安裝。
2) 張先生、特斯拉安裝服務商積極與物業聯系預約時間溝通的情況下物業爽約不同意見面, 12345投訴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 物業在接到投訴壓力情況下表示希望張先生撤訴并口頭同意安裝充電樁
4) 可是電表安裝完成后,物業再次出爾反爾,無理由不允許安裝,隨后在2019年9月-12月期間,多次向12345提出申訴未果,投訴記錄如下:
經過了長達將近2年的合法維權,張先生拿起法律的武器,終于在2021年4月7日成功捍衛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自己的長租車位成功安裝了充電樁。
國家支持新能源發展,個人充電樁安裝的政策顯而易見,歷史永遠不會開倒車。
“安裝充電樁占用公共區域資源,需要過三分之二業主同意”—怎么破?
答:業主有權合理利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約定業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共用建筑設施、共用部位和本物業內共用設施和共用場所(地)的權利,不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業主自治約定。
“長租車位就沒有權利安裝個人充電樁”—怎么破?
答:本案中,原告張先生系長租車位的合法使用人,在自用車位上安裝充電設施是其使用電動汽車的合理需要,充電設施的安裝涉及布設電線等,必然需要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但原告的利用行為系為提升其專有部分使用價值并未影響其他業主車位的使用,也未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此安裝充電設施屬于對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2020/01/09 街道辦二次處理意見書)
相關證明
(2019/09/02 電力部門安裝好電表且預留一定的電表位)
(張先生車位及安裝環境)
(2020/11/24 一審法院判決書)
(2021/03/31 二審法院判決書)
(張先生車位租賃合同)
攻克結果
(2021/04/07完成安裝,充電樁通電照片)
來源:第一電動網
作者:電動汽車用戶聯盟
本文地址:http://www.155ck.com/kol/145549
文中圖片源自互聯網,如有侵權請聯系admin#d1ev.com(#替換成@)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