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網站發布了《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6681號建議的答復》(下稱《答復》),對李書福等14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關于將車輛購置稅由中央稅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建議”做出了回應。
今年兩會期間,吉利汽車董事長李書福等人提出,將車輛購置稅由中央稅改為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為50%:50%。此舉將有力緩解各地方政府“三保”(保民生、保工資、保運轉)的支出壓力;同時有利于調動地方政府為拉動汽車消費創造條件的積極性,加大對城市道路、停車場、充電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解決城市道路擁堵和停車難等問題,補給城市道路建設之用,從而達到促進汽車消費的目的,使汽車產業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
財政部在《答復》中表示,車輛購置稅是對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收,從稅種屬性看,確實更適合作為地方稅或中央地方共享稅,目前作為中央稅主要考慮:一是能夠更好地與國家整體交通建設規劃相銜接。目前我國公路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建設和養護任務依舊艱巨。作為公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車輛購置稅作為中央稅,更有利于適應國家整體交通建設規劃,為推進交通強國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車輛購置稅收入地區間分布不均衡。2016-2019年全國車輛購置稅收入約1.3萬億元,東、中、西部地區占比分別為53%、25%和22%;車輛購置稅轉移支付支出為1.1萬億元,東、中、西部地區占比分別為16%、19%和65%。如果將車輛購置稅作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將減少轉移支付資金規模,相當于將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增量部分轉移給了東部地區,既不利于轉移支付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也不利于全國公路建設和養護正常發展。
同時,財政部在《答復》中指出,將車輛購置稅按適當比例用于汽車企業新技術研發以及促進汽車消費,也不符合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的精神和《預算法》第二十二條“預算收入應當統籌安排使用”等有關規定。
財政部還表示,中央財政將根據地方稅體系建設情況,綜合考慮稅基流動性、收入成長性、征管便利性等因素,結合代表建議統籌研究車輛購置稅收入歸屬問題。同時,在保持現行財政體制規范統一的前提下,通過加大轉移支付等方式,緩解地方政府“三保”支出壓力,并加大對城市道路、停車場、充電樁等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領域技術研發投入力度。
來源:車友頭條
作者:彭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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