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西安市物價局發布“關于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充電服務費標準適用于經營性集中式充電服務設施;適用車型以純電動公交車和乘用車(含出租車、私家車等)為主,新增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也按本通知充電服務費標準執行。乘用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40元/千瓦時;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35元/千瓦時。
西安市物價局關于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市物發〔2016〕37號
各充電設施經營企業:
根據《陜西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價商發〔2014〕82號)精神,以及市政府推進新能源汽車發展的總體要求,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發展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際情況,為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的推廣應用,經報請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1.依據中省文件規定,2020年前,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2.本通知確定的充電服務費標準適用于經營性集中式充電服務設施;適用車型以純電動公交車和乘用車(含出租車、私家車等)為主,新增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也按本通知充電服務費標準執行;
3.住宅小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非經營性充電設施暫不收取充電服務費。
二、具體標準
我市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向新能源汽車用戶收取的充電費用由兩部分構成: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其中電費執行中省規定的電價政策。具體內容如下:
(一)電費。
1.充電設施經營企業以及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的充電設施用電按照《陜西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價商發〔2014〕82號)規定執行;
2.對在居民住宅小區以及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所執行的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經請示省物價局明確,按省物價局陜價商發〔2014〕99號文件規定執行,即在現行居民目錄電價0.4983元/千瓦時基礎上,每千瓦時提高1.26分,合計為0.5109元/千瓦時。
(二)充電服務費。
充電服務費(不含電費)按充電電度收取;對公交車和乘用車實行差別化價格,具體如下:
1.公交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35元/千瓦時;
2.乘用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為0.40元/千瓦時。
鼓勵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對用戶實行優惠政策,允許在此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執行期限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四、有關要求
1.充電設施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以及峰谷平各時段充電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標準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應當準確記錄并分類核算各類充電車輛的電費和充電服務費收支及經營成本等情況,為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開展價格(成本)調查、定價成本監審等工作,進一步完善價格政策奠定基礎;
3.充電設施所屬單位要嚴格執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不按規定執行,超標準或擅自加收充電服務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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